无证驾驶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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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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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 工伤 认定 
梁三利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能认定工伤,无证驾驶能否认定为工伤呢?实践中,往往有一些部门认为,无证驾驶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本人不这样认为。 
一、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或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行为而受到的意外伤害。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做了详尽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摆在立法宗旨的第一位。这些足以可见,我国在劳动立法方面为实现平等,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不同地位赋予了他们不对等的权利义务,法律重在保护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对于劳动保护组成部分的工伤保护的首要法律原则和精神应该是: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的权利。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工伤认定的原则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即只要伤害的发生不是职工故意造成的,即使职工在事故中存在过失也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以其也充分体现此精神,这也是我们理解工伤保险条例具体条文的出发点。这也是为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原因。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明确除非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肇事者自杀或者自残等故意引起的,否则都认为交通事故肇事者的主观态度是一种过失,这一点符合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只有在公安机关有关决定来认定职工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且该行为与伤害具有必然因果关系的条件下才能适用。 
(一)无证驾驶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认定书认为无证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无驾驶证不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二者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仅仅是法律上的条件。一般认定书并不会认定无证驾驶和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已明确将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排除在《治安处罚条例》处罚范围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都规定违反交通管理处罚的依据包括在《治安处罚条例》,而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和同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都明确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将依据《交通安全法》和《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这两部法律、法规已明确将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排除在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处罚条例》处罚的范围之外,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可以确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已不包括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这一点从提交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草案)中也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治安管理法》明确将道路交通管理排除在外,理由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有区别,《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将违反交通安全行为明确规定。 
治安管理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害公私财物等行为。道路交通管理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道路交通管理包括对车辆的管理、对道路的管理、对人员的管理、对乘客和行人的管理等。二者性质不同,交通管理不等同于治安管理。 
所以违反交通事故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中的治安管理。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集中体现,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勘察、调查后的专业性极强的结论。它的作用是让当事人知道自己发生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的基本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仅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而不是对交通事故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这和原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行政决定两者之间是有本质的区别。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规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福利保险处有关领导解释,这是《工伤保险条例》制定过程中的一个漏洞,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升格为法律,《治安管理法》将更为人性化,这个问题也将得到解决。目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上海高院根据立法原意对这个问题作出解释,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原则上应认定工伤,除非出现醉酒导致伤亡或者自残自杀等其他排除情形。 
同样考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法制办公室和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研讨会的会议纪要》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不能作为职工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依据。同时该《纪要》认为:职工因违反治安管理受到伤害,应当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作为不予认定工伤的依据。这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主体的明确的区分充分表明无锡市有关部门对相关法律认识准确,认定结论和行政决定的区分是执法机关人性化执法的真正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