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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上)
发布日期:2004-12-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

    随着中央与社会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对农民工应当予以社会关怀、权利保障的话题越来越多。笔者认为,对于农民工这样一个在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社会群体多一些人文关怀,无疑对于几乎处于困境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会起到雪中送碳的效果;但是,如果农民工的社会地位、法律上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困境却无疑于杯水车薪。从我国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关键是:为什么农民工会成为一个需要社会予以特殊人文关怀的群体?农民工的权利得到保障,是一种应然的权利,还是城市对其赐予的恩惠?

    形成农民工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的是随着改革开放而出现的。新中国建立之后,为了尽快实现我国的工业化,实行了压低农副产品的价格以实现国家的资金积累的政策;同时,在计划经济时代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从就业方面保证计划经济的实现,限制人员的流动与迁徒。在这种制度之下,农民除了考学、参军提干等一些为数不多的机会之外,不允许在城市居住、务工,只能在农村务农;因此,不会出现大范围的农民工,农民工也不会成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并且,随着这种制度的实施,人们逐步地形成了这样的一种观念:有某个城市户口的人即市民当然地就成为了该城市的主人。随着城市建设的需要,城市自身的人口已经不能满足于城市人生活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这种社会环境之下才逐渐地允许农民进城务工。正是在计划经济时户籍管理制度所形成的观念,使得城市管理者与城市人员都城市当作的城市人的城市——即具有该城市户口人的城市;允许外地人进入本城市就成了一种恩惠,尤其是对于具有农民户口的人,在城市人看来,他们本来只能在农村种地,允许他们进城居住、务工就是天大的恩惠了。

    户籍管理制度能够实现社会的最大程度的稳定,但其却造成了城乡之间人们物质文化生活之间的巨大差距,因此,它是以严重损害社会公平与公民的自由迁徒的权利为代价的。并且,以户籍制度限制农村人员的流动,所产生的另一社会效果是农民的子女长大之后仍然只能当农民;工人(城市人)的子女长大之后却可以进工厂、当工人;并且,当时国家招收公务人员也将城镇户口作为一个必要的条件。比如,受这种思维惯性的影响,前一段时间某些中央国家机关招收公务员,就将具有北京市的户口作为报名的必要条件,显然,实际上是将进入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作为北京人专利了,对于其他地区的公民是非常不公平的。这样,一个人出生在农村还是城市对于一个人的命运在事实上具有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影响,将城乡之间的人与人的不平等延续到了下一代人身上,即出生在城市还是农村对于一个人的的命运具有重要的甚至主要的影响。社会的发展与相对稳定应当建立在合理性的基础之上;显然,计划经济时期的户籍管理制度是与西方近代文艺复兴期间所形成的、作为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的人是生而平等的的人文精神相悖的,因为,无论一个人出身如何,其在社会之中的地位与机会都应当是平等的。

    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的实践证明,平均富裕虽然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却不是现实的、理性的经济制度。一种现实的、理性的制度是共同富裕;因为,富裕既是一个可以用收入、支出等数字衡量的绝对概念,同时又是一种相对的标准。富裕的相对性即表现为不同的社会阶层对财产所有的不同,横向比较因不同的阶层而富裕程度不同;同时还表现为同一个社会主体随着财产的增加比过去富裕了,同一个人比过去富裕了即纵向的富裕。对于缺少资金、技术的绝大多数农民而言,通过雇佣关系即依靠自身的劳动为雇主创造更多财富的同时,自身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同样地使得自己的财富有所增加;因此,在雇佣劳动关系之中,虽然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在财富增长的程度上有所不同,即不能完全解决横向的平均富裕,但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共同富裕,同时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之中为社会总财富的财加、为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发挥巨大的贡献。虽然改革开放之后,农民的生活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由于我国的人多地少,土地仅仅能够满足人们解决温饱或者勉强达到小康的水平;并且,由于农村中因人多地少形成了剩余劳动力,因此,只有解决了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即农民从事其他工作之后才能够增加收入,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笔者认为,在土地无法实现农民的根本富裕、农民需要务工才能够实现自身的小康与富裕的情况之下,如何保证农民通过打工实现自身的利益就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当务之急了。

    二

    我国已经确立了市场经济作为经济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包括劳动力资源在内的所有资源都应当按照市场的需求进行配置;市场需要的仅仅是劳动力本身而非劳动者的身份,因此,对于劳动者不应当再以农民工与其他劳动者进行区别。但是,现在农民进城务工者在城市中,仍然受到各种歧视;而现在农民进城务工所遇到的各种问题,都与城市的管理者与市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允许农民进城本身就是城市对于农民的恩赐这样的观念分不开的。比如,农民进城仅仅能够选择一些脏、累但收入不高、城市人不想干的工作;农民的子女在城市入学需要交纳对家长而言为数不菲的各种费用;拖欠工资严重侵犯农民务工者合法权利;农民务工者与其他职工同工不同酬等等都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正是这些现象,使得农民务工者因其农民的身份成为城市之中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从而现在有了农民工这样一个词语代表农民进城务工者。

    我国是在发达国家制定了对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公平的游戏规则的条件下确立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不平等的游戏规则、产品缺少国际竞争力都会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带来诸多的困难和不利因素;但是,如果认真总结西方社会市场经济形成、发展中的经验教训,可以使得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少走弯路。比如,由于我国刚刚确立市场经济制度,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资本积累与集中的特殊时期,西方社会的资本积累过程中对劳动者的血腥压榨,并且因此而引发了劳资矛盾激化所形成的社会动荡的教训;以及现代西方市场经济相对完善的国家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特殊保护,使得社会矛盾趋于缓和的有益经验,都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同时,在我国的资本积累与集中的过程中,只有体现出了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避免或者说减少西方社会资本积累过程中的血腥与罪恶,才能够体现出我国市场经济维护多数人利益的社会主义性质,为市场经济创造出一个相对稳定的政治环境。由于我国农民的人口占有绝对的多数;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构成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将逐步地以原来的农民为主。

    我国的八二宪法制定于改革开放的初期;其中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色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定,私有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生力军,而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我国的宪法进行了几次修改,私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与此相联系的私营经济在国家经济中的地位、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也已经写进了宪法之中。但是,我国宪法之中的劳动者的权利与保护还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比如,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宪法之中仅仅在例举的方式规定了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的权利;而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对于一些私营企业或者个人之间的雇佣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地位与权利却没有明确的规范。宪法中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尤其是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对于来源于社会各个阶层的劳动者予以平等地保护。

    在劳动者的平等保护上,不仅仅体现在宪法的不完善上;同时,还体现在宪法在实施过程之中的不平等。比如,出现农民工这样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是由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但是,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宪法还规定,公民具有劳动的权力以及同工同酬的权利;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劳动者具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提高报酬等等。根据这些宪法条文之内所体现出来的精神内涵,应当包含任何公民在就业机会、相同的劳动取得相同的报酬、所有的儿童具有享受国家实行的义务教育、以及随着社会的发展而相应的报酬逐步增加等等方面应当具有平等的权利。显然,农民在城市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却是严重违反宪法规定的,将农民工作为一个区别于其他务工者的特殊群体,自身就造成了对农民工在宪法实施中的歧视。

    宪法不应当仅仅停留在文字上;它还应当变成具体的存在;这是因为,只有能够变成社会具体存在的宪法才具有实际的价值。因此,国家机关作为宪法实施的主体,宪法应当通过各级、各种国家机关将宪法以及宪法精神具体到社会存在中去。根据宪法的规定,构成我国的主体系公民而非城市人与农民,城市是国家的城市而不是城市人的城市,因此,笔者认为,每一个公民应当在每一个城市具有相同的权利与义务。城市的政府作为城市的管理者,管理好城市是其应当具有的责任与义务;但同时,城市的政府作为国家的一级机关,其还应当具有履行好宪法中规定的国家义务的责任。农民工作为一名公民,其宪法上的权利政府应当予以保障的。比如,同样地作为劳动者,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应当具有和其劳动具有同样的选择工作、取得相同报酬的权利;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与城市儿童享受同样地义务教育的权利等等。诚然,保障所有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宪法中的平等权利会给城市的政府带来很多的困难;但是农民进城务工者与其他公民应当受到平等地对待系宪法之中规定的权利,而宪法的实施更为重要,因此政府自身具有的困难不应当成为对农民工在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歧视性对待的理由与借口,国家机关所有的困难都应当由国家机关自身想方设法予以解决。

程计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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