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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使民意左右上海城市规划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昨日下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将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由于城市规划和每个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在过去几个月的常委会会议审议中,不断有委员建议要将“公众参与”明文纳入城市规划的立法当中。
所以,此次新《条例》特别强调了市民参与的重要性。新《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该草案,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其他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
■解读新条例三大变化
首先,加大了违章违规处罚力度。
新通过的《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加大了对开发建设中违法的处罚力度。新《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能没收实物的,按市场价没收违法所得;拆除或者没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新《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处设计费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新《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处施工管理费用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其次,在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中增加了“地下空间利用”。
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公共绿地、地下空间利用、主要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内容,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要求,未经市规划局同意不得调整。”
再次,增加了“城市建筑风貌的设计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内容。
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沿线建筑,以及其他地区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建筑风貌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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