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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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规则 兰州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规则
兰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保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经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批准的拆迁项目,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和安宁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规划、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协同做好行政强制拆迁工作。
第四条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拆迁纠纷已经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行政裁决,行政裁决书已送达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及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被强制拆迁人);
(二)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已过,但被强制拆迁人仍拒绝搬迁;
(三)拆迁人将货币补偿资金足额交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监管,并有产权调换房屋的方案;
(四)拆迁人提供了与被拆迁房屋类似的过渡用房。
第五条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
(二)货币补偿资金已交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监管的证明;
(三)安置和过渡用房基本情况的证明;
(四)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的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规则》进行听证;经审查批准强制拆迁的,应当出具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
第七条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强制拆迁人的姓名及被拆迁房屋的座落;
(二)采取行政强制拆迁的主要原因和法律依据;
(三)安置和过渡用房的地点及具体情况;
(四)责令被强制拆迁人自行搬迁及行政强制拆迁的具体日期;
(五)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单位;
(六)市、县人民政府的名称及日期。
第八条行政强制拆迁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于行政强制拆迁实施之日的15日前,将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送达被强制拆迁人,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动员被强制拆迁人自行搬迁;
(二)由拆迁人于行政强制拆迁实施之日的3日前,到公证机关办理强制拆迁公证手续;
(三)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于强制拆迁实施之日的2日前,邀请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被强制拆迁人单位代表,在强制拆迁实施时到场对拆迁活动进行证明;
(四)强制拆迁实施时,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公安机关划定强制拆迁现场范围,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要求被强制拆迁人配合拆迁;
(五)由公证机关对被拆迁房屋和房屋内的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六)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组织人员当场将被拆迁房屋拆除。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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