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案例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案例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案例
2000年11月2日,对于河南某地的公安干警李永康来说是一个难以忘却的日子。他作为一名刑事被告站在了法庭的被告席上,静静地等候法官的宣判。经过法庭的举证、质证程序后,法庭以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十年。面对一审判决他表示强烈不服、呼喊冤枉并提出上诉,但在二审中,法庭依然以鉴定结论作为主要判决依据驳回了他的上诉。在监狱内的二年中,他不停地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其他机关申诉,希望能对本案起关键性作用---由国家两个部门的最高鉴定机构等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行重新鉴定。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0年元月20日某中年女性因将邻居家的餐具涂抹粪便等污物并抛弃在街道上,辖区派出所公安干警李某与同事一起执行公务,将其依法带回派出所行政拘留。第二天对某女进行调查询问。回拘押室后该女向同室关押人员叙述被干警殴打。第五天其释放回家。回家后某女多次出现心慌气促.气短症状,并曾在大街上晕倒过。回家后一周,因病情加重,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某女死亡后,其亲属开始向派出所交涉要求赔偿,宣称该女是被公安干警毒打致死,并且事态越演越烈,最后将该女尸体抬上大街送至派出所,强行停尸于派出所内。面对这种局势,检察机关介入事件的调查之中。尸体剖验中法医在肺动脉内发现了将其致命的、来源于静脉的血栓块。通过追根寻源,法医在该女左膝关节腘窝深处的静脉内找到了血栓块的发源地和残留的血栓。同时在该女的左膝关节下表面皮肤处见到一个蚕豆大小的新鲜擦伤。
尸体检验后,县、省检察院将法医提取的组织脏器送省医科大学法医学教研室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出具的法医病理报告诊断为肺动脉栓塞。依据法医病理报告和尸体检验结果,2000年3月22日省检察院出具鉴定书认为某女因钝性外力作用,引起凝血机制的改变使腘静脉血栓形成部分栓子的分离,致肺动静栓塞引起死亡。因此县人民检察院以暴力取证罪指控干警李某而提起公诉。在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和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经最高检察院文证审查以及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重新鉴定,结果鉴定结论为某女的死亡原因主要与下肢纯力性损伤继发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并部分脱落致不全性肺动脉栓塞有关;死者生前有心功能不全临床表现及潜在的心脏病变构成导致其死亡的辅助因素。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及同室关押人员及其他传来证言,认为李某身为公安干警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二审法院同样依据上述鉴定结论驳回了他的上诉,就这样李某开始了漫长的铁窗生涯。
在服刑的二年里,李某一直不停地向有关部门及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坚决否认对某女实施了暴力行为,要求国家其他权威鉴定机构对某女的死亡原因重新鉴定。对此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给予关注,2002年2月为立案审查目的特委托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复核鉴定。
接受委托后,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对涉及案件的大量鉴定材料和鉴定书进行审查,认为查明卡在肺动脉内的静脉血栓块性质是法医学鉴定的关键所在。因此,法医学鉴定的焦点集中在了某女左下肢膝关节前侧的小皮肤擦伤与该下肢膝关节背侧腘窝深处静脉血栓形成的关系;该静脉血栓究竟形成了多长时间,是否与行政拘留时间有相关;该静脉血栓是因静脉疾病所导致还是损伤所导致。
通过对卷宗所有材料、尸体检验报告及尸检照片的审查,证实某女左下肢膝关节前侧下仅为一新鲜的皮肤擦伤,这种损伤摔跌、碰撞等均可形成。而从解剖学分析,由于有膝关节胫骨的阻隔,这种程度的皮肤擦伤不可能对背侧腘窝深部的静脉产生直接的损伤作用。大量的医学资料和法医学检验资料证明,外伤致使静脉损伤形成血栓的前提应当是外力直接作用于静脉,导致静脉严重破裂如骨折断段刺破静脉等。因此,审查结果表明本案缺乏外伤造成血管损伤形成血栓的直接证据与理论基础。
审查结果进一步表明,以往鉴定书中仅对肺血管及腘窝深部静脉中发现的血栓进行了很简单地描述,即观察到的血凝块符合血栓特点。但这个血栓到底形成了多长时间、该处的静脉到底有无疾病改变或损伤改变没有描述。并且肺组织内有无因血栓堵塞引起的病理改变也缺乏描述。实际上,这就是法医病理学与普通病理学最大的区别所在。法医病理学不但要观察到损伤或疾病存在的事实,还要究明损伤或疾病到底经历了多长时间。
通过对提取的血栓、静脉及肺等组织的病理切片重新阅读,发现某女的血栓形成之处的静脉具有明显的炎性病变,静脉多处因为炎症已经形成附壁血栓,而且既有新鲜形成的血栓,也有已经出现明显纤维化血栓,这表明该血栓的形成不是短时间所致,而是经过了一段较长的时间。静脉及血栓的法医病理学检查证实某女生前患有血栓性静脉炎疾病。对某女肺组织进行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发现肺内不但存在此次大血栓脱落导致肺组织缺血形成的新鲜梗死灶,而且还有以往静脉血栓脱落所造成的陈旧性以及比较陈旧的的肺栓死灶。
结合某女静脉病变、血栓形成时间以及肺内梗死的病理改变特征,说明某女生前患有严重的血栓性静脉炎,在静脉疾病基础上逐步形成并长大的血栓,曾经多次出现血栓小栓子脱落引起肺栓塞的病情,临床出现为一时性的心慌、心悸、气喘、呼吸困难以及双下肢水肿的症状,病人往往静卧休息可以缓解,从而延误诊断及治疗。卷宗材料反映某女符合这些特点。
为客观、准确及妥善地做好鉴定工作,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人员主动与原有关鉴定单位的鉴定人进行沟通联系,大家共同对法医病理学材料进行讨论审阅,在此基础上一致达成共同认识,即某女静脉血栓形成属于病变所致,与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反馈信息,鉴定书出具后,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很快通过了立案审查,案件按照流程管理程序已移送审判监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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