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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的仲裁庭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瑞典的仲裁庭 瑞典的仲裁庭
按照《瑞典仲裁法》的规定,案件的裁决只能由仲裁员或仲裁庭而不是仲裁院来作出。根据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事仲裁院(下简称scc)仲裁规则第15条的规定,具体案件中,仲裁庭与scc在业务范围上是相互独立的,一旦仲裁庭成立且仲裁费用已交纳,则scc就把案件移送到仲裁庭。至于每个案件的程序如何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是否聘用秘书、翻译、鉴定专家以及聘用谁;如何与当事人之间交换证据和代理意见;以及裁决书的作出等。以上事项均由仲裁庭自己决定或通过仲裁庭来进行,与scc无关,scc既不能审查裁决书的内容,也不能在裁决书上盖章。
  按照《瑞典仲裁法》第10条:“当事人依第8条提出回避申请的应于其知道仲裁员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15日内提出。仲裁员们应对请求作出决定?除非当事人约定该决定由其他团体作出。批准回避申请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如果当事人的申请因为逾期提出而被拒绝或驳回?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30日内向基层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该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员们可以继续仲裁程序直到法院作出裁定。”以及第11条:“当事人可以同意将第10条第1款的申请交由一个仲裁机构来作出终局决定。”的规定,法律为仲裁员的回避设置了两个途径:
  ①由仲裁员们自己决定,如果回避申请得到了批准,则该批准决定为终局决定,否则可按照一定条件起诉到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对此作出终局决定。
  ②由当事人约定某一机构来作出终局决定,由于scc仲裁规则第18条规定由它对此申请作出终局决定。故一旦当事人选用了该规则,scc即对此异议有最终决定权。通常在scc作出决定以前,它会给予双方当事人及仲裁员机会以对异议进行评论。按照仲裁法第2条:“仲裁员可以决定自己对争议事项的管辖权,但这并不妨碍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请求时对此问题作出裁定仲裁员可以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继续仲裁程序。在仲裁过程中即使仲裁员已经决定自己对争议事项有管辖权?该决定也不是终局决定不服管辖而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适用本法第34条和第36条的规定。”的规定,仲裁庭有权对自己是否对争议事项有管辖权作出决定。不仅如此,事实上,一旦案件移送到仲裁庭后,管辖异议就只能由仲裁庭自己作出,scc无权对此作出决定。但该决定不是终局决定,当事人可向仲裁地上诉法院就此事提起诉讼。如仲裁庭现正在仲裁的美国公司诉北京进出口公司及山东公司的案件,首先就有管辖异议的问题,美国公司毫无疑问是这案件的当事人,那么,另一个当事人是谁呢?是北京公司还是山东公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谁?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谁?是北京公司还是山东公司应该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答辩?对此问题,仲裁庭而不是scc就必须作出决定。而且,仲裁庭的决定也不是最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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