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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合理使用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商标的合理使用
 (一)商标合理使用的范围
 一个潜在文字商标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通用的(2)描述的(3)暗示的(4)任意的或臆造的。所谓“通用”标志是指描述某特定物品或服务所属的种类或类别的名称的标志;“描述”标志是指描述特定物品或服务的特点或特征的标志;“暗示”标志是指暗示而不是描述物品或服务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而判定产品或者服务的性质;而“任意的或者臆造”的标志则完全与产品或服务没有关系。
(二)商标合理使用的种类
 根据商标被合理使用的领域,我们可以将商标的合理使用分成两大类:商业性使用和非商业性使用。关于商业性使用美国兰哈姆法(lanhamact)第三十三条b第二项的规定给我们作了很好的解释,该条规定:“将该标志并非作为商标,而是有关当事人自己的商业上的个人名称的使用,或对与该当事人的产地有合法利益关系的任何人的个人名称的使用,或对该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或地理产地有叙述性的名词或图形使用,作为合理使用;当然这种使用必须是只用于叙述该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正当的诚实的使用”。而非商业性使用则是指在非商业领域的使用,一般不涉及商业利益,谈不上消费者混淆的可能,主要是针对一般社会大众的言论自由,包括在评论和研究中使用商标;戏仿,拿别人的商标开玩笑,做滑稽模仿,等等。
(三)商标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这里主要探讨一下在商业领域中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使用别人的商标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就是指“只用于叙述该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正当的诚实的使用”,主要是针对抱着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而恶意使用他人商标而言的。
2客观要件,主要是指使用他人商标的方式,合理使用商标的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他人商标上文字的使用,应以非商标的方式进行;第二,对他人商标中的文字使用仅仅是为了说明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而且该使用对于说明当事人商品或服务来说是必须的;第三,从效果来看,该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四)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这里也是以商业领域的合理使用为探讨对象:
第一,从使用的方式来看,该使用只能构成说明文字中的一部分,一般而言,不能单独使用,或者以其他的显著的方式出现在说明性文字中,尤其是不能以商标或者与商标相似的方式使用。
第二,从使用的性质来开,该使用是说明和叙述性的,而且以合理必要为限。这里的“合理”是指仅仅为了说明本商品的型号、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这里的“必要”是指如不使用则无法表示。
第三,从使用的效果来看,是否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商标侵权的理论基础就是被告对原告商标的使用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一旦构成混淆即构成商标侵权,这里的混淆包括直接混淆,即把被告的产品或服务当作原告的产品或服务,也包括间接混淆,即误认为被告和原告之间存在赞助或许可之关系。
 第四,以商业惯例和行业协会的意见作为判断标准。这方面的例子主要发生在影像产品上,很多磁带、cd上,往往将其主题或主打歌曲置于正面显著位置,而将制作、引进、发行公司及商标置于背面或侧面,且以较小的字体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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