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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房产转让合同》无效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房产转让合同》无效 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房产转让合同》无效
2002年房产所有人高某与李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高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一间,以1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李某。李某一次性交付房款后开始居住。但是双方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一年后,李某又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售与张某。张某交付房款后入住。但是双方仍然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在张某的居住过程中,高某忽然向张某主张所有权,要求张某腾房。对于该案,高某的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
该案中,高某的主张在我国法律上,是应当支持的。
该案中首先应分析高某与李某、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可见,高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李某不能依据该合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同时,李某因为对该房屋没有所有权,因此也就没有处分权。李某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将房屋转让给张某。这样的转让行为需经所有权人的追认,方为有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而该案中,高某明确表示不认可李某的转让行为,李某的转让应属无效。因此,该房屋的所有权还在高某名下,高某要求张某腾房的主张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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