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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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
一、当事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卖方(房地产商)
1、房地产权证(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2、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出售合同;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
(二)买方
1、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出售合同;
2、购房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夫妻共同登记需提供户口簿或结婚证明;
3、机关、团体、国有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事业单位需提供上级主管单位同意购房的证明,集体企业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购房的决议,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需提供公司董事会同意购房的决议;
4、付款凭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明。二、办证程序
(一)提交材料
买卖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内销房)或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外销房、侨汇房),提交相关材料,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和房屋产权转移申请书。
(二)预登记(初审)
交易中心经过初审认为合格的,送房地产测绘部门配图、绘制房屋平面图的地籍图。初审不合格的,退还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配图
房地产权证需附有地籍图和房屋平面图,这些图纸是对房屋及其相应分摊土地面积的确认和标定,必须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的测绘部门绘制并加盖公章。买房人也需在图纸上签字或盖章。
地籍图和房屋平面图一式两份,一份制作房地产权证,一份在房地产登记机构保存。购房者应支付图纸费和勘丈费用。
(四)缴纳税费
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购房者即可正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契税。契税占房屋成交价的3%。
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
减半征收,个人实际缴付1.5%。契税由财政局收取,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但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契税在2000年底以前免征。
印花税。印花税占房屋成交价的0.03%,买卖双方都应缴付印花税由税务部门收取,有时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
过户手续费。内销商品房首次交易的手续费为房屋成交价的0.08%,买、卖双方各自支付0.08%,由房地产登记部门收取,外销商品房首次交易,由买方缴付房屋成交价的0.5%。
1998年11月1日后,个人购买空置商品住宅并签订出售合同或预售合同的房屋交接书的,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即为房价款的0.4‰(内销房)或
2.5%‰(外销房)。
所谓空置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上海投资建造的、符合出售条件、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已超过一年、尚未出售或出租的新建住宅。
申请人享受减半收费时需提供该商品住宅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住宅竣工日期确认单(复印件)。
(五)审核
购房者把房屋交易材料、身份证明、纳税证明送交房地产登记部门,由登记部门审核。
(六)制证、发证
购房者需支付房地产权证工本费和5元印花税。
从申请登记到发证,一般需要30天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