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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发展史中我们借鉴什么
发布日期:2005-03-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发展历史

  第一阶段,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这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奠基阶段。其基本特征是:经济上,政府采取自由放任政策,实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法制上,突出私法对私有财产的确认和保护,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制萌生于封建社会中后期,商法的兴起、罗马法的复兴和保护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的出现,是其主要标志和例证。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为了巩固其政权,先后在宪法中确定了人民主权、权利神圣、“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原则。资产阶级一方面通过公法调整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确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通过私法或者说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最典型、最重要的当属1804年由拿破仑主持制定的《法国民法典》。该法典把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的规则变成法律规范,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三项基本原则。《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第一部民法典,以法律形式巩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对其他国家的民法具有深远影响。这部法典被马克思誉为:“世界各地编纂法典时当作基础来使用的法典”。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政府在经济领域实行不干预的自由主义政策,扮演着“消极政府”、“守夜人”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法律的作用正如英国 18世纪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所说的:“法律对私有财产关怀备至,以至于法律不会授权对财产加以侵犯,即使为了全社会的一般利益也不会加以侵犯。”资本主义法制严格区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在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政治利益的同时,维护私法自治,保护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的权利,确认无过错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原则等,有效地保护和促进了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

  第二阶段,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这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成熟阶段。其主要特征是:经济上,政府更多地用“看得见的手”干预经济,实行社会福利政策;法制上,在传统的公法和私法之外,产生并加强了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

  19 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开始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帝国主义)阶段。帝国主义列强为了争夺海外殖民地,1914年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1929年资本主义世界爆发全面经济危机,社会矛盾加剧,促使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从市场经济的后台走向前台,由“消极政府”转变为“积极政府”,从“守夜人”变为“干预者”。政府更多地用“看得见的手”干预市场经济,并逐步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反映这一阶段资本主义法制变化较具代表性的是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这部宪法推行社会改良主义,放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强调“社会化”理念、维护公共福利,实行“经济民主”,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工作权等社会权利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诸如劳资矛盾加剧、经济危机频发、自然环境恶化、私人所有权的滥用、垄断对自由竞争秩序的扭曲、中小企业的生存危机等社会问题,加之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加强和扩大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调控。资本主义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这些法律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通过经济法律来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这些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权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生产、流通和分配的全过程,以防止和克服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为了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保障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资本主义国家纷纷颁布了反垄断法,如美国在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和1908年的《克莱顿法》。这些法律是促进美国市场经济保持活力和企业创造力的关键。尤其是1933年罗斯福入主白宫以后,要求国会授予总统“紧急时期特权”,先后颁布了《产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紧急银行法》、《紧急救济法》等法律,对经济生活实行全面干预,使美国经济在经历了严重的危机后,仍能快速走向复兴。在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方面,西方国家也加强了限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或者征用私有财产,甚至推行“国有化”,规定国家可以直接拥有企业、事业,从而使得对私有财产的绝对保护转变为相对保护。这些法律是西方市场经济保持活力、自我选择与自我淘汰、激励企业创新力的一种关键性制度,它增强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活力和内在能力。

  二是通过社会法,缓和紧张的劳资关系,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针对劳资关系紧张,社会矛盾激化等问题,资本主义国家纷纷颁布法律加以调整。1883年,德国政府颁布了《疾病保险法》,以后又颁布了《工伤保险法》、《老年和残障保险法》。这标志着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建立了包括老年保险、失业保险、贫穷盲人补助、贫穷老人补助、贫困未成年人补助等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1948年英国工党提出建立“福利性国家”的竞选纲领,在击败丘吉尔赢得大选后,也推出一系列社会福利与保障性的法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对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稳固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三阶段,经济全球化阶段(又称“后资本主义时代”)。这是西方国家的法制获得全球影响的阶段。其基本特征是:经济上,资本大国在全球配置经济资源,出现了市场一体化、金融国际化、生产跨国化、经济网络化等现象;法制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导的法制观念和法律规则,随着其资本、技术等在全球的扩张,蔓延到世界各地。

  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法制的影响,主要涉及经济法领域。例如,调整金融活动的金融法、证券法、票据法、担保法;规范市场主体活动的投资法、税法、公司法、破产法;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产品责任法;保护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法、技术转让法、计算机软件登记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尤其是世贸组织规则、世界知识产权规则、世界劳工组织的规则以及联合国环境组织的规则等,都对参加经济全球化过程的发展中国家的法制,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充分利用其法制规则和程序方面的经验以及人才优势,保护本国市场利益,并从经济全球化中牟取更多的本国利益。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特点及缺陷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维护资本主义社会秩序。第二,保护私有财产权。第三,维护私法自治和公平竞争。第四,司法独立和法律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第五,培育完善有序的法治环境和法律评价机制。

  其缺陷是:

  第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制虽然标榜公平正义,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际存在的社会贫富两极分化问题。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在本质上是维护富人利益的工具。马克思当年所批判的资本主义法制的那些不合理现象,今天依然存在。

  第二,西方实用主义哲学在法律领域中十分盛行,由于大型跨国公司的势力已富可敌国,在议会中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许多法律的通过,在表面上具有程序的民主性、公正性,但本质上是不同利益集团相互妥协的产物,或是一些集团战胜另一些集团的结果。

  第三,法律制度的运行成本越来越高,法律专业群体处于知识垄断地位。诉讼成本过高已经开始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由于侵权诉讼的滥用,过多过乱的侵权官司已经迫使许多产业正在离开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的烟草业等。

  第四,在国际法领域,西方国家奉行国家利益至上原则,为了本国利益常常置国际法公理于不顾。尽管许多重要的国际组织都是由西方国家控制的,但如果国际法公理与这些西方国家的本国利益矛盾,它们就会放弃国际法公理的基本原则。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本质上是为本国国家利益、为大型跨国公司利益和富豪利益服务的,在国际市场上是为帝国强权服务的。从表面上看,这些法律在条文上是公平的、在程序上是公正的、在理念上是正义的,但在实践中法律却被高薪聘请的大律师们所左右、被带有价值倾向性的新闻媒体所导向。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学家自己也承认:没有抽象的公平,但有打不起的官司;没有真空中的正义,只有现实中的歧视;没有国际法公理,只有争夺国际资源的强权。这反映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法制的本质。从250多年以前的历史一直发展到今天的经济全球化阶段,这一本质没有改变。

  北京大学法学院·吴志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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