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国籍当事人应怎样到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中国籍当事人应怎样到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明确: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申请人到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中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还应出具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原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5.被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应诉通知和出庭传票。  另外申请人还应注意,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