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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3                 ×××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 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 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 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 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诉称……(概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和有关证据)。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 诉讼请求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 (首先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既要写明经法庭查明的全部犯罪事实,又要写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其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 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 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论证被害人是否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 事赔偿责任;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 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并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 ×××犯××罪,……(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受偿人的姓名、赔偿的金额和支付的日期)。”   第二, 定罪免刑并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 明受偿人的姓名、赔偿的金额和支付的日期)。”   第三,宣告无罪但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人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受偿人的姓名、赔偿的金额和支付的日期)。”   第四,宣告无罪且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 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样式3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制订,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过程中,在确定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 被告人对于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即经济损失)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使用。   二、附带民事诉讼如系被害人提起的,应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项内 的“单位和职务、住址”之后,续写“系本案被害人”;如果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在第一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后,列第 二项“法定代理人×××”,并注明其与被害人的关系;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经更换当事人,由他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将其近亲属列为“附带民事 诉讼原告人×××”,并注明其与死者的关系。   三、附带民事诉讼如系公诉机关提起的,本样式应作如下改动:   (一)删去首部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项;   (二)将案件审判经过段的“犯×××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改为“犯×××罪,同时致使……(写明受损失单位的名称或者被害人的姓名) 遭受经济损失一案,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从到庭参加诉讼的人员中删去。   (三)在控方指控项中增加有关附 带民事诉讼的意见,并把“概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和有关证据”的内容删去。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除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外,还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 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 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有除“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应当在“被告人”项后单独列项,并在文 书的相应部分增加有关内容。   五、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判决理由部分,除需要引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文外,还必须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六、公诉 案件,人民法院在判决前,如果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经济损失的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 力,但不能制作《民事调解书》;刑事部分单独审结的,则应当制作《刑事判决书》。赔偿金额在判决前被告人已一次付清的,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 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的,也可以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 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则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七、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   八、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单纯的刑事诉讼,它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照民事诉讼程序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因此,在制作这种判决书时,应当注意在首部、事实、 理由和判决结果部分完整地反映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特点。   九、按本样式制作判决书时,注意参阅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及其说 明。对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在判决前调解达成协议,需要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可以参阅样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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