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委托代理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律师参与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律师参与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律师参与委托代理诉讼案件、仲裁案件其人身权利和诉讼中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 律师参与委托代理诉讼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代理诉讼案件,应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
1.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2.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一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中又接受另一方当事人委托;
3.法律法规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代理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填写并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九条 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并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条 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庭。
第十一条 律师应全面、客观、合法、及时地收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第十二条 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在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十三条 在调查证据完毕后,律师应审查相关证据,并与委托人交换案件办理意见。如果双方分歧较大,律师应制作谈话笔录并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四条 律师代理原告向有关法院或仲裁庭提起诉讼,或代理被告向有关法院应诉提交必要的证据。
第十五条 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律师依法代理其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
第十六条 律师应将案件代理思路在出庭十日前提交所属业务部负责人审批。若有特殊情况,经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应予出庭三日前提交所属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若该案属重大案件,应按《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相应规定履行相应的集体讨论程序。
第十八条 各业务部负责人主持在律师出庭前五日内进行庭前合议。若有特殊情况,经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应于三日前履行庭前合议程序。
第十九条 律师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委托代理人职责。
第二十条 休庭后,律师应按法院要求补充证据。
第二十一条 律师在出庭前三日内,应与委托人交换案件代理意见,及时统一双方的代理思路。
第二十二条 律师在出庭后五日内,应根据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的代理思路,集体讨论意见,庭前合议记录以及出庭情况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词并抄送委托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经委托当事人许可,律师应当为其领取案件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并及时转送委托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律师应及时向委托当事人陈述该案进一步处理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五条 二审程序或执行程序比照以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律师应在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五日内拟定书面的办案小结,并由委托当事人出具书面的委托代理意见反馈表。
第二十七条 律师在拟定办案小结后三日内应将案件所有材料报送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进行结案审批。
第二十八条 在结案审批三日内,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送交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合伙人扩大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