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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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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民  族

 

现 住 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申请前职业状况

 

二、申请登记项目

字号名称

 

备用字号名称1

 

备用字号名称2

 

从业人数

 人

资金数额

组成形式

(请选择相应的项目并打“√”)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经营范围

及方式

 

经营场所

 

面积

平方米

申请人身份证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4. 如已申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提交《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有效的租赁协议。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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