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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不予准许对法院勘验结论重新勘验申请,行政诉讼用)

______人民法院
通知书

(    )    字第    号

______________:

  你方因与______(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对______(勘验法院的名称)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勘验结论有异议,认为……(当事人申请重新勘验的理由),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申请重新勘验。

  经审查,你方的申请符合(或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或不予)准许。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附:
  1、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准许重新勘验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以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3、不准许重新勘验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双方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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