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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追加或变更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

 

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一案中,被执行人____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____在被执行人____被撤销(或注销或歇业)后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________财产____________,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或变更)____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____应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二、限被执行人____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申请执行人____清偿债务____元。

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案由。表述为:“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一案中,被执行人____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被执行人的名称。

2.写明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的理由。表述为:“因____在被执行人____被撤销(或注销或歇业)后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____财产____________,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的名称,被执行人的名称,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名称、价值等内容。

3.裁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4.裁定内容。表述为:“一、追加(或变更)____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____人应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二、限被执行人____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申请执行人____清偿债务____元。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追加(或变更)后的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履行债务期限,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履行债务数额。

5.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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