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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民事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原审原告)李**,女,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原**县啤酒厂下岗职工,住**县中心小区**号.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离婚二审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事实
冀B477**—挂60**车是答辩人与上诉人共同出资以及向银行借部分款购买的,上诉人是向银行借款的借款人,答辩人在借款人配偶意见一栏中签字予以了同意。借款后,上诉人与答辩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于2004年6月2日全部还清,以上事实有《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消费贷款汽车经销商——唐山市鸿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汽车队证明、偿还借款本息的24份收据以及借款所购车辆的挂靠车队——唐山一运集团有限公司特种货物运输分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的《特种运输车辆融资经营协议》为证。2004年银行借款本息已还清后,上诉人起诉与答辩人离婚,上诉人积极伪造证据,并转移、擅自变卖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车辆,伪造债务,虚构与他人合伙,企图侵占答辩人的财产,将财产全部据为己有,以上事实有上诉人2004年8月1日《靠挂车辆转让申请》、买方田**卖方上诉人证明人胡队长2004年12月6日所写买卖车辆《证明》以及上诉人提供的伪证可以证实。
二、上诉人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品德不好。
上诉人提供伪证是其品德不好的又一表现,上诉人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品德不好,有李**写给上诉人的8封信件、上诉人写给李**的2封信件、上诉人写给答辩人的1封信件、女儿周**写给上诉人的二封信件、上诉人与赵**通话的记录、赵**照片、周**的证明、艾**的证明、曹**的证明以及张 **的证明可以证实。
三、原审法院不认定上诉人提出的汽车为与他人合伙购买是正确的。
上诉人在原审中关于车辆的证人均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证人与所证事项有利害关系,证言明显虚假,自相矛盾,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更没有答辩人同意他人合伙的证据,与答辩人提供的书证相矛盾,原审法院不认定上诉人提出的汽车为与他人合伙购买是完全正确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第三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第三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伪证责任。
此致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0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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