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民事诉讼知识 中止审理民事诉讼的情况
中止审理民事诉讼的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表明是未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恢复后,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却失去效力;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

相关法律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