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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试行)

为了规范和完善劳动保障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权力滥用,简化行政手续,为民多办实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针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窗口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标准。
  一、公开的内容
  (一)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的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地方和部门规章的名称及发布时间和文号;需收费的行政审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行政审批的对象;申请审批应具备的条件,申办需提交的各类证明文件和表格;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程序、标准和时限;审批责任人和审批岗位的职责、权限;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的方式和时限。
  (二)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机构设置的批准证书、合法证照;服务项目和内容、服务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登记程序、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经办机构受理时限;缴费申报时限、审核时限、需提供的资料、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查询个人帐户的方式和程序,办理转移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程序和要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程序、时限和计算方法;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认证办法,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方式及时间;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办法和程序,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政策和规章。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登记程序、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经办机构受理时限;缴费申报时限、审核时限、需提供的资料、缴费时限、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失业人员办理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程序和时限;失业保险待遇 的计发办法和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和时间;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程序;失业保险的主要政策和规章。
  (五)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登记程序、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经办机构受理时限;缴费申报时限、审核时限、需提供的资料、缴费时限、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查询个人帐户的方式和程序;办理接续、转移的程序和要求;中止或终结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条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分布,参保单位和个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程序,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及费用支付标准、结算程序;申请异地就医的条件、审批程序、时限要求及费用结算办法和程序;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和规章。
  (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登记程序、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经办机构受理时限;缴费费率,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定点辅助器具单位名称;工伤保险医疗用药、诊疗、服务设施目录及转诊、转院的审批程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待遇项目、待遇标准和给付方式;核定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时限及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工伤保险的主要政策和规章。
  (七)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主要职责;参保单位、参保人员范围;登记程序及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名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待遇项目、待遇标准及给付方式;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程序及需提供的有关资料;生育保险的主要政策和规章。
  (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工作内容;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程序、查办案件期限、受理举报的条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工作纪律、检举违纪行为的方式;罚款项目和标准。
  (九)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的权利和义务,仲裁庭的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仲裁处理的时限、劳动争议调解书、裁决书的生效时限及法律效力,仲裁费用标准及承担;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劳动保障信访部门:劳动保障信访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办事程序;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18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以及接待群众来访办法;《接访工作人员守则》、《来访人员须知》;劳动保障信访部门所在地和联系电话。

  二、公开的形式
  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项目名称、审批方法、程序和时限、审批项目的收费依据和标准,窗口单位的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合法证照、主要职责、服务项目和内容、服务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工作纪律、行为规范、检举违纪行为方法,案件受理范围和处理时限等可在办公场所上墙公示。其他公开内容要印发宣传品。有条件的单位要将公开的内容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电话查询等形式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开。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内容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要提倡公开审理,经仲裁委员会同意,新闻媒体可报道案件审理过程。

  三、公开的监督保障措施
  行政审批部门和窗口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窗口单位的监督制度及内部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要设立举报箱、公布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要聘请特邀(义务)监督员加强对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还要接受政府及人大的监督,同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本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监督。
劳动保障部
200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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