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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宣传提纲

  1.加强劳动力市场职业中介管理是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及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一个重要措施中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作为首要任务,并力争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就是要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通过加强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市场就业服务,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职业中介是就业服务的龙头,是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重要手段,是联结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纽带,是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中介发展迅速,逐步形成了覆盖城乡的服务网络,为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及组织农村劳动力按需有序流动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近一时期以来,一些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乘劳动力市场中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较多,求职心切之机进行违法违规经营。有的利用虚假信息或与用人单位相勾结进行欺诈,有的超标准、范围高额收费,还有一些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未经批准非法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这些情况严重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秩序,损害了求职者的切身利益,不利于下岗职工再就业,不利于中央确定的再就业目标任务的完成,不利于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也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加强劳动力市场职业中介管理,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好的就业环境,不仅是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也是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及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迫切需要。

  2.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的内容
  劳动力市场的清理整顿,是对劳动力市场中从事职业中介的机构及从事职业中介的活动行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整顿以城市为重点,结合对职业中介机构年检工作同步进行,实行各地区自查与全国性抽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各地在1999年3月底前,完成自查及全面检查工作,1999年4月上旬,完成对重点问题及重点地区的核查工作,1999年4月底前,完成对全国劳动力市场职业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
  在清理整顿中,对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及各种非法职业中介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对违反《职业介绍规定》和当地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未经许可成立的非法职业介绍机构要坚决取缔;
  --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以信息公司或咨询公司、劳务公司、家政服务公司等名义,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各种组织,坚决制止,对其中符合条件的,重新审定,补办各种手续;
  --对违反《职业介绍规定》和当地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在职业中介活动中利用虚假信息、或与用人单位相互勾结进行欺诈,以及出租、出借、转让、涂改《职业介绍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对收费不规范,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的,要责令改正,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对不符合从事职业中介条件以及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服务标准不规范及服务实效差的,要责令停业或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对从业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持证上岗。
  对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及各种非法职业中介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通过各种新闻媒介予以曝光,接受社会的监督。
  在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及各种非法职业中介行为,维护求职者,特别是下岗职工权益的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各种管理制度,保持劳动力市场良好秩序;要树立一批合法经营且成绩突出的社会团体或其他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典型,通过典型引路方式,引导职业中介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职业中介服务健康发展。要通过清理整顿,逐步建立起综合性与专业性相结合,多层次、多形式,覆盖城乡,布局合理,互相联通的职业介绍服务网络;逐步对职业介绍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使其具有统一的运行规则、统一的机构章程、统一的服务标准以及统一的信息软件和网络,使职业介绍成为服务风气优良、服务环境优美、服务质量优秀的'信得过'公共服务行业。

  3.合法职业中介机构及服务标准
  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一方面,要打击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及非法职业中介行为,另一方面,要将合法职业中介机构的标准及服务规范,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形成社会共识,使广大求职者提高对非法职业中介组织的甄别能力,防止上当受骗。
  合法职业中介机构是有固定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场所,有经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并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在职业介绍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投诉站(点)和举报电话、收费标准、各种规章制度及服务规范。合法职业介绍机构必须达到下列服务标准:
  --场所整洁、设施便利,工作人员挂牌服务,语言文明,尊重隐私,保守秘密,诚实守信的文明服务;
  --对各类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一律平等对待的公平服务;
  --公开服务规章制度和服务结果,公开收费标准,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的公开服务。

  4.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服务范围
  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可提供下列服务:
  --提供劳动力市场信息收集、信息交流与信息发布等的信息服务;
  --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及服务咨询、职业培训信息咨询、求职和用人咨询、个人开业咨询和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咨询等的咨询服务;
  --提供职业能力测试评估、职业分析与评价、职业生涯设计、求职及用人观念和方法指导等的职业指导服务;
  --提供求职和用人面谈、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举办招聘洽谈会、引导劳动者流动就业等的职业介绍服务;
  --提供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招聘、受求职人员委托存放档案,以及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及有关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等事务的委托服务;
  --提供就业登记、单位用人备案、职业介绍服务中的争议处理、协助进行劳动力市场监督检查、协助组织和管理劳动者流动就业等的管理服务。
  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标准,除要保证一般职业中介的服务标准外,还要做到:
  对于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六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者,应提供优先服务和重点帮助;
  --提供全面、快捷、准确,使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满意,注重增强求职人员竞争就业能力,培养其自主就业意识的高效服务;
  --服务方式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服务约定建立在与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的灵活服务。

  5.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职工提供专门服务
  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设立专门窗口,配备专门人员,免费为下岗职工提供下列服务:
  在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半年内,要至少进行一次职业指导,提供三次就业信息或职业介绍。同时,根据下岗职工的特点,重点开展转变就业观念、掌握求职技巧等方面的指导。对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可开展创业指导并为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提供保存档案、代收代缴社会保险等多项服务。为下岗职工召开专场招聘洽谈会、开发专门培训项目。对有特殊困难的下岗职工,进行重点服务,确定专人联系,制定促进就业的具体方案,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下岗职工实行'即时服务'、'上门服务'等行之有效的服务措施,采取公开服务承诺的方式,自觉接受下岗职工和社会的监督,提高服务实效。
  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宣传标语
  1、加强职业中介管理,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好的社会环境
  2、职业中介是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桥梁和纽带
  3、打击非法职业中介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4、下岗职工擦亮眼,认准合法职介所,莫上当,莫受骗
  5、找工作,要到合法的职业介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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