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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健全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决策科学性,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改变目前基层统计和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信息处理手段落后、部门统计机构和职能削弱的现状,切实提高统计工作整体水平,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统计组织机构建设,健全统计调查网络 
  1.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加强统计组织机构建设,充实统计调查力量。各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统计调查手段,健全统计调查网络,切实加强基层基础统计工作。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驻豫单位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履行组织、协调本部门(系统)及所属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 
  3.充分发挥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和企业调查队在统计调查中快速、灵活、准确的特点和优势。对国家和省直属的派驻各地的基层调查队,当地政府要在办公条件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同时,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地方调查队,充实统计调查力量。各级调查队要在完成国家和省各项调查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协助完成当地政府所需的统计调查任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4.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配备胜任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确定统计负责人,履行综合统计职能,管理辖区内的统计事务,完成上级统计主管部门部署的统计任务。 
  5.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统计工作和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二、推进统计法制建设,依法规范统计行为 
  6.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的思想,依法进行各项统计活动。要依法规范统计行为,把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纳入法制的轨道。要依法维护统计秩序,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严禁违反统计法律法规随意干预统计工作、改动统计数据。 
  7.充实和加强统计执法力量,健全统计执法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有条件的可设立执法队,或在有关处(科、股)室加挂统计执法队的牌子,并在乡镇和政府有关部门设立兼职的统计执法联络员。要切实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8.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要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各级政府和监察、法制部门要大力支持统计主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活动。 
  三、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 
  9.各级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当地电子政务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和省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加大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 
  10.要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局域网和广域网系统,并积极实施向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的延伸。各级统计局要积极参与各地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争取在“十五”期间初步建成全省宏观经济数据库,初步建成为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服务的统计信息服务系统,更好地适应政府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以及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要。 
  四、加强统计管理,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11.各级政府要支持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的职责。要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和涉外统计调查的管理。所有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必须在调查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统管而不包揽的原则,与政府其他部门建立起整体、协力、互补、共享的统计工作运行机制,加强相互间的协作与配合。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驻豫单位以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其管理职能和应承担的统计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及所属机构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善部门和行业统计制度,定期向当地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和有关行政资料,在统计业务上自觉接受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行业统计制度,以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 
  13.加强对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人员的管理。要依法实行统计登记制度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统计调查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凡进入统计岗位的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统计征》后方可上岗工作。 
  14.加强对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公布本地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定期发布统计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公开发布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有关资料一致。地方统计数据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涉及的宏观统计数据,应以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数据为准。宣传、新闻和出版等单位需要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全省性的,必须经省统计主管部门核准;地区性的,必须经本辖区统计主管部门核准。所发表的统计资料应当注明提供单位。对外发布或者提供统计资料,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的规定。 
  15.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加大对统计事业的投入,切实解决统计部门的困难,改善统计部门特别是县级统计部门的条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统计经费投入机制,将统计事业经费和各种普查、大型调查等所必需的经费,按有关规定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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