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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计划生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第34号令),现就全省计划生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抚养费,按《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8号令)规定执行。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每证5元。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本费,每证2.50元。 
  四、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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