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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海口市管道天然气价格问题的批复
海口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调整管道天然气价格的请示》(市价字[2004]3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海口市管道天然气价格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上同意你局提出的调整管道天然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方案,即: 
  (一)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包括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等同类性质单位):2.10元/立方米。 
  (二)非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1、一般用户。实行按月用气量分段累计递减计价方式,供用气双方商定抄表日期,按月结算用气价款。月用气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下(含10000立方米),每立方米2.50元;月用气量在10001—30000立方米(含30000立方米),每立方米2.30元;月用气量在30001—50000立方米(含50000立方米),每立方米2.20元;月用气量在50001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2.00元。 
  2、大用量用户(原用户为年用气量达300万立方米以上,新发展的“大用量用户”由经营企业根据用户可预期用气量发展规模和供气开发成本等因素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中准价为每立方米1.80元,允许经营企业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10%幅度内制定具体销售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这次海口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是根据管道天然气气源结构变化及经营成本预期降低的情况,对价格作适度下调,并对现行计价方式进行调整与改革,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你局应加强与经营企业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化解矛盾,完善管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此次调价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调价后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二○○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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