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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办公厅: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水文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防汛抗旱、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水工程规划设计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对水文工作的服务质量和领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水文工作已由较单一地为防汛抗旱和水利规划设计服务,逐步转变为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环境保护、水工程科学调度以及工业、农业、交通、国防等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水文工作在管理体制、设施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和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强水文行业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促进水文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部组织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征求意见稿)印送你厅,请研究提出意见,于2003年8月15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地址:北京白广路二条二号(邮编:100053)
联系单位:水利部水文局
联系人: 王 左 010-63204577
     魏新平 010-63202616
传 真: 010-63202220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征求意见稿)(略)
水利部水文局  
二○○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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