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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及所属机关学校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补充规定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台总(四)字第0940044612号函核定发布全文12点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督导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以下简称役男)之档案勤务分派、工作指导、平时考核及生活管理等事项,特订定本补充规定。

二、役男之档案勤务事项如下:

1.协助整理档案资料。

2.协助办理档案分类、编目及目录汇送工作。

3.协助办理档案回溯编目建档工作。

4.协助办理档案清理、销毁及相关目录建文件工作。

5.协助办理档案信息化工作。

6.协助办理其它相关档案勤务。

三、役男应接受服勤单位之工作指派,协助办理档案勤务,对于公务上处理档案内容应尽保密之责;未经许可,禁止将档案携出办公处所以外之场所。

四、役男服档案管理勤务时,应遵守档案法相关规定妥善保管档案,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遗失、灭失或档案缺页。

2.拆散、污损等破坏档案。

3.添注、涂改、更换、抽取、增加、圈点等变更档案内容。

4.转借、转抄录或非法提供他人阅览使用。

五、役男不得违规下载办公处所之网络系统或使用非法软件、散布病毒等行为;未经许可,不得拷贝办公处所各类应用系统。

六、役男未经许可,不得出入机密档案库房及机房。

七、役男于档案库房工作时,不得使用或存放易燃或易爆物品、吸烟、饮食、储存食物及植养生物等。

八、役男违反第三点至第七点规定,情节重大者,由服勤单位依替代役役男奖惩办法及档案法等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九、役男服勤期间之役籍资料由服勤处所管理。

十、役男服勤之平时考核纪录表,由服勤处所定期函报本部。

十一、役男之各项奖惩,由服勤处所径行初考,函报本部核处。

十二、役男之生活管理,除服勤于本部者,由本部学生军训处协助办理外,其它服勤处所役男之生活管理,由服勤处所负责。

前项役男之生活管理,准用本部教育服务役役男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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