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南投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4001245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之评鉴对象,为南投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立案之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
前项所称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为本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之早期疗育机构、安置及教养机构、心理辅导或家庭咨询机构和其它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
第3条 本府应成立评鉴小组,负责协调、规划与执行评鉴及其它有关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评鉴事宜。
第4条 评鉴小组应置委员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社会局局长担任,其余委员由本府就下列人员遴聘之:
一、本府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代表。
二、相关专家、学者。
三、儿童及少年福利团体代表。
评鉴小组委员之任期至该次评鉴任务完成为止。
评鉴小组委员应遵守利益回避原则,以维持评鉴之客观公正。
第5条 评鉴小组开会时由召集人担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时,由其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6条 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评鉴项目如下:
一、行政组织及经营管理。
二、建筑物环境及设施设备。
三、专业服务。
四、权益保障。
五、特殊事项或措施。
前项评鉴项目之细项、评鉴方式、程序及等第基准由本府公告之。
第7条 评鉴结果分为下列等第:
一、优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至八十九分)
三、乙等。(七十至七十九分)
四、丙等。(六十至六十九分)
五、丁等。(五十九分以下)
第8条 本府对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之评鉴,以每三年一次为原则。
第9条 经评鉴为优等或甲等之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由本府发给奖牌或奖励金。
第10条 经评鉴为丙等或丁等之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应由本府列管追踪辅导执行成效,并停止补助一年。
前项机构应于评鉴结果公布三个月内提出改善计画,送本府备查;本府应遴选适当之专业人员或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予以辅导。
本府于评鉴结果公布后九个月内应办理机构复评,经复评成绩为乙等以上者,得解除第一项之限制。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