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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义县农业用地赋税减免优惠案件定期检查(抽查)作业要点

一、为执行农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四十条及其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特依该施行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订定本作业要点。

二、嘉义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对于依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核发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之案件;应将税捐稽征处、国税局或地政事务所等机关转送之不课征土地增值税、免征遗产税、赠与税或农业用地所有权移转登记之案件,予以建档列管。

三、前项建档列管之案件,应依下列规定定期实施查核:

(一)本府于每年七月底前,从本县列管案件中就未满五年案件,抽取一八○件案件为检查对象,会同有关机关人员实地查核。

(二)经选定实地查核案件,应于每年八月至十二月底前办理查核完竣。

(三)经实地查核之农业用地,除必要者外,三年内免再抽查。

四、实地查核程序:

(一)本府邀集县区域计划法或都市计划法土地使用分区管制之主管机关或地政事务所、税捐稽征处或国税局等有关机关组成勘查小组,办理实地勘查。

(二)实地勘查时,应就未继续作农业使用之土地拍照存证,并将查核结果记载于查核清单。

(三)会勘人员应将查核结果记载于定期实地查核清单,并请勘查人员会章。

(四)会勘小组于实地勘查完毕后,经认定未作农业使用者,应发函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1.依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限期恢复作农业使用,并定期再复勘。

2.依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或第二项之规定,限期恢复作农业使用,并定期再复勘。

(五)前项通知函内并应注明恢复作农业使用之期限、复勘之时间。会勘小组应于现场复勘后,将复勘结果再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五、列管农业用地经复勘仍未恢复作农业使用者,应由

(一)本府通知区域计划法或都市计划法土地使用分区管制之主管机关、税捐稽征处或国税局。

(二)区域计划法或都市计划法土地使用分区管制之主管机关依本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处理。

(三)国税局或税捐稽征机关应依法追缴遗产税、赠与税或地价税。

(四)如有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情事者,如复勘时仍未依限恢复作农业使用或再有未作农业使用情形者,应即造册列管,于再移转时,课征土地增值税。

(五)如有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及第四项情事者,复勘时仍未依限恢复作农业使用,应即造册追缴应纳之遗产税或赠与税。

六、对办理管制查核业务有关人员绩效优良者,予以叙奖;查核不力或未依规定办理者,视情节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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