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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员会推行客语无障碍环境督导评核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日行政院客家委员会客会文字第0940000495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行政院客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落实客语无障碍环境督导考核工作,提升执行成效,特依本会推行客语无障碍环境补助作业要点(以下简称本作业要点)第十一点规定,订定本会推行客语无障碍环境督导评核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本要点适用对象为政府机关、社教机构、民间团体及文化公益事业机构等(以下统称受补助单位)。

三、管制与追踪:

(一)受补助单位于接获本会函复同意补助二十日内,应填具工作摘要及进度表(如附件一),并函送、传真或电子文件送交本会,办理追踪管制事宜。

(二)受补助单位应照核定计划切实执行。如有变更计划项目、执行期间及进度时之情事,应填具推行客语无障碍环境补助计划变更申请表(格式如附件二)详述理由,报本会核准。

四、访查与督导:

(一)本会得视实际需要,派员实地访查或邀请受补助单位到本会说明。

(二)访查人员由本会文教处指派专人担任。

(三)访查人员应填写访查纪录表(如附件三),于访查结束后一周内陈核。

(四)访查事项如下:

1.计划是否按照预定目标、进度执行。

2.已有执行成果,与预期效益是否符合。

3.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困难需协助解决。

4.相关数据是否于适当位置标明「行政院客家委员会客语无障碍环境」等字样。

5.是否已建立完整补助案件档案数据备查。

6.是否以公开发表计划之方式展示成果。

7.经费是否按照本会核定项目核实支用。

8.支出原始凭证是否依照本会规定办理。

五、奖惩:

(一)计划执行绩效优良之受补助单位,本会得不定期予以表扬,并纳入下年度本会推行客语无障碍环境补助计划核定补助额度之参考。

(二)受补助单位于计划完成后,经评估绩效卓著者,本会将建请主管机关表扬或叙奖。

(三)若工作进度已严重落后,明显无法于申请年度完成者,本会得取消补助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付款项。

六、本要点陈奉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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