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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引进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邮电部门引进工作行为,建立竞争机制、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邮电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应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邮电部门的技术引进、设备进口、与外方合资合作生产、技术合作和利用外资等项目的引进工作。

  二、引进项目的归口管理
  (一)邮电部引进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计划建设司,负责部管和部直属单位大中型引进项目的立项申报及限额以下引进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部属各局级单位应根据各自情况指定引进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引进项目的申报和办理有关的手续。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地方立项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项目的立项和审批手续。
  (四)引进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其所授权限参与项目的前项工作。

  三、委托外贸代理机构。
  (一)项目主办单位原则上以招(议)标方式选定有外贸经营权并符合经营范围的公司作为外贸代理机构。
  (二)用招标方式委托外贸代理机构应按如下基本程序办理:
  1.发委托邀请书;
  2.报送代理申请书;
  3.评定;
  4.确定中选单位;
  5.签订委托协议书;
  6.办理登记手续。
  (具体要求见后附《招标委托外贸代理机构的基本程序》)
  (三)根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外贸代理工作实行登记有效制。外贸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代理邮电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业务后,应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省外贸厅)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四、设备采购
  (一)引进设备原则上以招(议)标方式进行采购。
  (二)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应分别设立统一对外的招标组织机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事项目的招标工作。
  (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应设立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机构编制的评标报告进行审定。评标委员会由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领导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及专家组成,由引进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四)对国内能制造并符合技术和时限要求,同时获得部进网质量认证证书和入网许可证的产品,招标时应允许其厂家参加投标。在性能价格比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选用国内厂家的产品。
  (五)在招标工作中需建立谈判人员与决策人员分离的回避制度,以体现制约机制。
  (六)设备招标采购按如下基本程序进行:
  1.编制设备采购标书并送审;
  2.审核标书;
  3.发标书;
  4.报送投标书;
  5.评标;
  6.确定中标厂商;
  7.合同谈判;
  8.合同预案审查;
  9.办理设备进口手续;
  10.签订合同;
  11.办理合同注册手续。
  (具体要求见后附《设备招标采购的基本程序》)
  (七)根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实行注册生效制。外贸代理机构在订货合同签署后应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省外贸厅)有关部门办理合同注册手续。

  五、邮电产品进口原则和新设备入网试验管理
  (一)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设备,限制引进国内已能生产、且技术性能和供货时间符合用户要求的产品。
  (二)进口通信产品必须符合部颁技术标准和进网要求,并经部质量认证部门的认证。国外设备需获得部进网质量认证证书和入网许可证后方可在网上正式使用。对进口无进网质量认证证书和入网许可证的设备,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将不予办理进口手续。
  (三)对不具备进网质量认证条件的新设备,可先进行入网试验。各单位根据通信网发展规划的需要而进行的新技术、新设备入网试验均需经部审批。试验内容应包括技术性能、接口配置、网络互通及开放业务等。

  六、注意消化、吸收技术和科、工、贸相结合
  (一)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和合资合作项目应注意消化、吸收技术,审批项目时重点考察项目单位的消化、吸收、后续技术开发能力及国产化计划。
  (二)邮电部门集科研、生产、使用于一体,在引进工作中应加强三者的结合,坚持以市场换技术的原则。科研机构应积极参与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发挥技术保障作用,消化、吸收引进项目的关键技术,并研究、开发符合我国国情的产品。通过引进带动国内科研、工业的发展。

  七、引进项目的后评估
  引进项目竣工后一年内,由引进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审批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评估)公司,对项目进行后评估。主要是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同时检查引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技术方案、滚动发展潜力等,总结项目管理的经验教训。对效益不好和不能按时按质投产的项目,根据情况对项目单位和(或)供货厂家提出批评或处罚。

  八、对出国考察和培训的管理
  (一)按照《邮电部门引进项目合同预案审查实施细则》(计建引[1996]406号文)的要求,引进单位首次引进的高新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可允许组团出国作技术考察、培训和厂验;技术更新和设备扩容项目,允许出国进行高级培训;对国内已经消化吸收的技术和设备引进项目,原则上不许再派人员出国考察、培训、厂验和召开联络会议等;单机、仪器仪表、电源等引进项目,原则上不允许派团出国召开联络会议、厂验和考察,但可进行少量技术培训。
  (二)购买国内生产厂家和合资厂的设备,原则上不得派团出国考察、厂验和培训。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引进项目合同预审机构在预审合同时,对出国事项要严格把关。出国进行技术考察的团组,回国后要写出考察报告,考察报告要抄送派出单位和引进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九、引进信息管理
  引进信息交流是部引进工作管理的组成部分,纳入部信息工作的统一管理。部引进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部属各局级单位引进信息管理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邮电引进信息的交流与发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部属各局级单位引进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引进信息的采集、归类、存储和分析工作,并及时向部引进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提供引进情况和信息。

  十、附则
  (一)为促进国内邮电通信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邮电行业技术、劳务和设备出口的管理工作,在相应管理办法未制定前,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二)对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项目的有关管理工作,按《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94]财世字第026号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机电产品的规定》(国家经贸委国经贸机[1996]312号文)和贷款机构的要求办理。
  (三)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按国家和贷款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引进项目的具体对外谈判工作及保密事项按《邮电部门对外经贸谈判工作暂行规定》(邮部[1993]11号文)、《邮电部关于因公涉外工作管理的规定》(邮部[1995]436号文)的要求办理。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部属各局级单位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十二、本暂行规定由部计划建设司负责解释。

  十三、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招标委托外贸代理机构的基本程序
  1.发委托邀请书
  项目确定后,由项目单位以信函形式向有资格的公司发出委托邀请书,以参加竞争;同时将委托邀请书抄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引进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委托邀请书格式见格式一。
  2.报送代理申请书
  凡愿意参加竞争的合格公司均应按照代理申请书格式(见格式二)的逐项要求填报代理申请书。代理申请书报送要以书面形式,按季委托邀请书中规定的提交时间和地址报送。
  3.评定
  项目单位根据委托邀请书和代理申请书格式中所列的评定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定。对申请书的评定采用打分法,得分最高者应为中选单位。
  4.确定中选单位
  项目单位应将评定结果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引进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在得到上述部门“无异议”通知后,才能正式确定中选单位。
  5.签订委托协议书
  项目单位应将草拟的委托协议书寄给中选单位,并安排签订事宜。委托协议书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以确保采购工作顺利进行。委托协议书主要内容见格式三。
  6.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外经贸技术第201号文),外贸代理工作实行登记有效制。中选单位在接受委托后应到外经贸部(省外贸厅)办理登记手续。格式一
                委托邀请书
               公司:
  我单位    项目预计    年开始建设,主要设备要通过招标形式采购。为完成上述采购任务,根据我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政策的规定,现寻求招标采购代理公司。
  为便于参加竞争,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凡有资格承担通信设备进口代理业务并符合经营范围的公司均可参加竞争。
  二、项目简况(由项目单位填写)。
  三、采购设备简介(由项目单位填写)。
  四、各参加竞争的公司均应按附件一(一)“代理申请书”格式以书面形式报送代理申请书。
  五、代理申请书(  份)的提交截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我单位的地址:
  传真号:
  电话:
                            (项目单位名称)
                            (日    期)
  抄报:                   (引进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格式二
                代理申请书
              (项目单位名称):
  贵单位    项目寻求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邀请书收悉,我公司愿意参加此项代理机构的竞争。现将我公司参加竞争的代理申请书提交给贵单位,供评审。
  一、公司简况。
  二、公司近两年承担类似招标业务的业绩(10分)。
  三、公司收费水平(按合同价的百分比填写)(15分)。
  四、手续费的付款要求(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10分)。
  五、安排负责此项招标业务的人员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30分)。
  六、服务水平和拟投入的工作量(20分)。
  七、目前承担的业务量(10分)。
  八、其他考虑的因素(5分)。
  公司地址:
  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
                        (总经理/副总经理签字)
                        (加盖公章)
                        (日期)
  抄报:                   (引进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格式三
              委托协议书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遵循的原则;
  二、委托代理范围;
  三、职责分工,即协议双方各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标书的编写、送审、采购招标通告的刊登、开标、评标、评标结果的报送、合同签订、履约、索赔、仲裁等;
  四、代理手续的收取标准和支付条件;
  五、争议的解决;
  六、其他事项。
             设备招标采购的基本程序
  1.编制设备采购标书并送审
  招标机制根据部技术标准体制和工程实际需要,和项目单位一起编制设备采购标书,并将标书送引进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2.审核标书
  引进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会同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内有关部门对标书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通知招标机构。招标机构据此开展采购招标工作。
  3.发标书
  由招标机构向有资格的设备供应厂商发出标书。
  4.报送投标书
  凡愿意参加竞争的合格厂商均应按标书规定的时间和地址报送投标书。
  5.评标
  招标机构根据标书要求和各厂商的投标书内容,和项目单位一起按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评标工作,编制评标报告。
  6.确定中标厂商
  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果进行审议,无异议后确定中标厂商。
  7.合同谈判
  项目单位和外贸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的审定结果与中标厂商进行技术、商务谈判。
  8.合同预案审查
  按照《邮电部门引进项目合同预案审查的暂行规定》(邮部(1995)614号文)的要求,在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前,项目单位必须把合同草本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合同预审机构进行合同预案审查。
  9.办理设备进口手续
  按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设备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办理设备进口手续。项目单位在办理设备进口手续时,除带已规定的所需文件外,还需附《合同预案审批表》。
  10.签订合同
  进口手续办完后,外贸代理机构方可对外签订合同。
  11.办理合同注册手续
  根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实行注册生效制。外贸代理机构在正式签约后的三十天内向外经贸部(省外贸厅)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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