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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发改委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备选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资源节约和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国家发改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的有关要求,我委现组织申报“ 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备选项目”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项目,按时上报。具体要求如下: 
  1、请你单位根据“国债专题和内容”及“项目选择原则”(见附件1)的要求,认真遴选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要求写出项目简介,并如实填写《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国债项目汇总表》、《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 
  2、将项目建议书一式三份;项目简介一式两份;《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国债项目汇总表》、《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各一式七份及电子版,报送市发改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电子版格式可在网上下载,网址:www.bjjnhb.com.cn。 
  3、申报时间截止于2004年7月8日。 
  联系人:张换枝徐淼 
  联系电话:66415588转1127或1128 
  联系地址: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04]9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资源节约和工业污染治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利用国债资金组织实施一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项目。按照2004年国债投资计划编制工作会议要求,现将组织申报备选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债专题和内容 
  (一)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 
  节能方面,重点支持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包括以洁净煤、天然气等替代燃料油改造,干熄焦、高炉炉顶压差发电、水泥中低温余热利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以及能量系统优化节能改造。 
  节水方面,重点支持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等高用水行业节水;矿井水利用、中水回用等废水资源化;沿海缺水城市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以及工业节水示范园区建设等。 
  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重点支持共伴生矿综合开发利用、木材节约代用,工业废渣资源化利用,以及以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为重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重大技术示范方面,以推广潜力大的共性和关键技术为主,重点支持火电厂不同规模、不同工艺路线烟气脱硫、脱氮国产化、产业化示范及高效除尘产业化示范;重点行业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产业化示范;城市污水、污泥利用技术产业化示范,城市垃圾焚烧技术和成套设备产业化示范;高效环保材料、药剂产业化示范,高性能环境在线监测仪器仪表产业化示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示范。 
  (二)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 
  针对我国二氧化硫、酸雨污染严重的现状,以及电力工业快速发展与脱硫减排措施严重滞后的矛盾,重点支持“两控区”内或中心城市现役火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 
  二、项目选择原则 
  (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国债专题和内容,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所报项目从严控制。 
  (二)技术先进适用。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的环境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进行改造。 
  (三)企业综合实力较强。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有可靠的原料来源,年内可开工建设。 
  (五)项目社会效益显著。火电厂脱硫项目湿法脱硫率95%以上、干法脱硫率80%以上;重大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装备国产化率90%以上;节能项目单项年节能折标准煤5万吨以上;节水项目单项年节约用水或替代淡水50万立方米以上;综合利用项目综合利用本企业废弃物85%以上,利用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重大示范项目以解决共性和关键技术为重点,有较强示范意义,推广前景广阔。 
  三、项目组织方式 
  (一)请接到通知后,按照国债专题内容和项目选择原则,认真组织、遴选有关项目。每个项目要提供项目建议书、项目简介(2000字以内,包括项目主要内容、技术先进性、前期工作情况等),并如实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以上材料(项目建议书一式两份,项目简介、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和项目汇总表一式六份及其电子版本),请于2004年7月15日前报送我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二)在项目主持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评选,择优支持。 
  联系人:陆新明 
  电话:010-68535647 
  传真:010-68535702 
  附件: 
  一、《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国债项目汇总表》(略)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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