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业介绍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规范职业介绍收费的函》(劳社秘[2003]183号)收悉。鉴于职业介绍收费标准执行以来,多年未作调整,已不适应我省劳动力的健康发展。为提高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质量,规范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对职业介绍有关收费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职业介绍收费标准见附表。其中,第4项招聘招考服务收费、第10项劳动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人缴付,不得向个人收费。
二、各级劳动职业介绍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为最终收费标准,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和只收费不服务。
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予以公告,向社会公示。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一年。期满后,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试行)>的通知》(皖价费字[1994]115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劳动职业介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览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
劳务输出国外服务收费
劳务收入
10%
接受国内外单位委托组织劳工输出办理有关手续和全程跟踪服务。
2
求职用工登记费
人/次
4元
有效期一年(失业、下岗职工免收求职登记费)。
3
职业介绍服务收费
人/次
省内:县及县以下20元,省辖市50元
1、不成功不收费。省内失业、下岗职工人员免费。
2、就业合同在一年以上。
3、收费最高不超过合同月工资的50%。
省外:小城市100元,中等城市150元,大城市250元,沿海发达城市350元
4
招聘招考服务收费
人/次
联合招聘招考:45元,
委托职介所招聘招考:90元
含招工报名、考试考务、试卷等费用。非劳务市场招聘招考不得收费。
5
自愿委托保管职工档案收费
人/月
个人委托:5元
单位委托:10元
6
人才交流会入场券
人
5元
失业、下岗职工免费。
7
外出(来)人员就业证、卡工本费
人/年
5元
8
求职信息入网服务收费
人/次
5元
失业、下岗职工免费入网。
9
广告宣传服务费
条/次
100元
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通过报刊、电子屏、信息窗等发布招聘信息按次交纳服务费。
10
劳动事务代理服务费
人/月
工资总额3%
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为派遣员工办理用工登记、合同鉴证、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等手续,按人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