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北市政府社会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发放及有效管理所属公立老人及身心障碍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福利机构)公费院民(生)之零用金,特订定本要点。
二、零用金指福利机构于年度预算编列之经费;其发放金额依预算核定数额按月发放。
三、零用金发放额度如下:
(一)具低收入户○、一、二类身份者及孤儿院生,采全额发放。
(二)具低收入户三、四类身份者,采减半发放。
(三)不具低收入户身份者,不予发放。
特殊事故进住及保护安置经评估有需求者,由本局在前项额度标准内核定之。
四、福利机构发放院民(生)之零用金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院民(生)之零用金发放得采现金发放或转帐方式办理。采转帐方式之院民(生)自进住日起,即应以其个人名义于邮局或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帐户。
(二)每月下旬福利机构由专人编制下月零用金印领清册,分别层送核定。下个月初由专人现金发放或经邮局或金融机关拨入院民(生)个人帐户中。
(三)不足月进住院民(生)其零用金由下个月起发放。院民(生)退院时,应以当月的日数按日计算缴回零用金。
五、福利机构管理院民(生)之零用金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生活可自理之院民其零用金应自行保管,并自负管理责任。
(二)生活无法自理之院民(生)其零用金托管方式,依下列规定办理:
1.得由亲友代为申请机关托管。
2.无亲友或亲友无意协助者,得由福利机构专人依据各福利机关相关程序办理托管。
3.本要点所称生活无法自理之认定,应由福利机构专业人员认定之。
(三)生活无法自理之院民(生)其零用金依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存折(现金)及印章应由单位主管指定专人分开保管。
2.零用金之存取及支付应确实纪录,并依相关程序定期制表陈核。
3.除院民(生)之配偶、直系血亲及法定代理人得依规定程序代为领取或支用外,其它人员均不得动用院民(生)之零用金。
4.社工组(课)及政风室应每半年进行查核。
(四)接受院民(生)零用金托管之人员不得有挪用、借用、盗用及其它不法情事;人员异动时,应确实办理移交,并由该单位主管负责监交。
六、生活无法自理院民(生)之零用金支用范围应依下列规定:
(一)补充生活必需用品(含营养品、尿布等)。
(二)支付医疗(包括就诊、健保不给付、保险费用等)及看护费之自付费用等。
(三)院生就学所需费用。
(四)其它与院民(生)相关之必要用途。
七、院民(生)有下列情形者,停发零用金:
(一)入院原因消失者。
(二)经法院裁定勒戒处分者。
(三)违反院规情节重大者,得依照院民评议委员会决议之停发额度及期限,予以惩处。
八、于本要点发布前已核准进住之院民(生);其零用金发放额度比照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办理。
九、本要点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
十、本要点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