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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我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是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事。近年来,我省水价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出台了《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市供水价格基本完成由福利型向商品型转变,并已基本达到保本水平。推行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城市污水处理率有所提高。水资源费征收力度逐年加大,节水型水价机制正逐步形成。 
  但是水价机制和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部分地区终端水价偏低,不利于提高用户节水意识。二是水利工程水价仍低于供水成本,致使工程老化失修;三是我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缓慢,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远未达到国家要求,造成污水特别是生活污水基本未处理而直接排入水体;四是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偏低,不能反映水资源紧缺状况;五是各类水价比价关系和计征方式不合理,不利于合理配置水资源。因此,要大力提高对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综合部署,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具体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共同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优化配置水资源。 
  二、水价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水价改革的目标:建立充分体现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 
  (二)水价改革的原则:一是调整水价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按照不同用户的承受能力,建立多层次供水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提高用水效率;二是水价制定与供水设施建设相结合,积极建立和培育水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三是合理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污染相结合,努力实现污水再生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水环境;四是供水单位良性发展与节水设施建设相结合,合理补偿供水单位成本费用,促进节水工程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五是水价形成机制改革与供水单位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推进企业化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强化水价对供水单位的成本约束,努力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合理调整供水价格,逐步理顺水价结构 
  (一)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各地要认真按照《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的规定,根据水资源紧缺程度,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促进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要综合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调整进展和企业承受能力,逐步使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费高于自来水价格。 
  (二)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有水利工程的非农业用水价格要求3年达到成本并合理计提利润。农业用水价格要在大力整顿水价秩序、完善水费计收机制、取消不合理加价和收费,并降低管理成本基础上合理进行调整,逐步达到保本水平。 
  (三)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是终端水价。要综合考虑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合理盈利、改善水质、管网和计量系统改造等因素,兼顾当地群众承受能力,在审核供水企业运营成本、强化成本约束基础上,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四)尽快制定和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凡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设区市,今年内要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其他设市城市也要尽快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充分考虑企业和居民的承受能力以及有利于城市收费治污等因素,按照补偿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成本(不包括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并微利的原则,逐步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开征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必须基本保持同步,凡开征了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必须相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同时确保三年内建成并投入运营。凡征收污水处理费三年后仍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一律停止征收污水处理费。 
  (五)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鼓励生产、使用再生水。要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对再生水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要研究制定鼓励生产和使用再生水的税收政策,降低再生水生产和使用成本。要积极引导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 
  四、改革水价计价方式,强化征收管理 
  (一)加快推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各设区市要在2005年底前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其他城市也要争取在2006年底前实行。要依据本地情况,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在确保基本生活用水的同时,适当拉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 
  (二)切实推进抄表到户工作。抄表到户是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前提。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实施方案,引导和支持供水企业推行抄表到户。供水企业因此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等费用,可合理计入供水成本。 
  (三)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各地要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居民用水情况等,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并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实施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方式,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同时,适当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对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要尽快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四)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要将农业供水各环节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推行到农户的终端水价制度。切实加大农业灌溉设施改造力度,对未级渠系改造进行试点。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和水费计收方式,降低管理成本,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推行超定额用水加价等制度,促进节约用水。 
  (五)加大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管力度。切实加大对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提高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的收缴率。严禁用水单位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交纳污水处理费。自备水用户水资源费要按其实际取水量计收,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设施上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可按取水设施的最大实际取水能力计收。同时,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以及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提供资金保障。 
  五、加强水资源综合规划,努力推进供水管理体制改革 
  (一)认真做好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省水利厅要抓紧做好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要通过水资源评价,掌握水资源现状和变化趋势;在节水和保护水资源的前提下,研究分析水资源、水环境的承载能力,确定水资源可利用上限;根据水资源可利用潜力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抓紧完善水利及供水工程建设标准,合理调整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定额,制定水资源优化配置方案及跨地区配置的工程布局和方案。 
  各地要统筹考虑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协调供水、节水与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要落实节水措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缺水地区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要将污水处理再生利用作为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的重要措施,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 
  (二)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更新改造步伐。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1]6号)的规定,在对供水管网全面普查基础上,全省所有城市都必须在2005年前完成对使用超过50年和旧城区严重老化的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有效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同时,要将供水管网和排水管网建设结合起来,缺水地区的供水管网改造应与再生水利用管网建设统筹进行;逐步建成供水、排水、再生水管网相匹配的城市供排水管网体系。 
  (三)改革供水管理体制。水利工程供水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的要求,建立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通过招标等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管理水利工程,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要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现政企分开,逐步引入特许经营制度,通过创新机制促使供水单位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政策尽快落实到位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水价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进。要充分考虑用户的实际承受能力,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切实做好低收入家庭的水费减免工作。各地要把握水价改革时机,统筹考虑与其他价格改革的衔接,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保证水价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对水价改革工作的督查。各地要尽快制订水价改革规划,完善配套措施,大力推进水价改革。要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加强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实到位。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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