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厅、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各市(州、地)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国家税务局、供销合作社: 
  为进一步做好明年春耕期间化肥供应和价格监管工作,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和种粮收入,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号)精神,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化肥价格监管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继续落实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化肥的生产供应工作,切实保证对化肥生产用电价格、铁路运输运价优惠政策的落实,并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优惠政策的行为。2005年对尿素产品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返50%的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化肥生产用电、煤、油、天然气的供应和明年春耕用肥的运输调度。 
  二、调整化肥价格监管措施,促进化肥产销。为适度疏导前期积累的价格矛盾,适当弥补化肥生产企业因煤、油等原材料、燃料和运输涨价造成的成本增支因素,稳定生产,促进正常流通,从2004年12月1日起,适当疏导化肥生产经营的价格矛盾。 
  (一)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公司尿素出厂价格,执行国家发改委规定的中准价1500元/吨,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二)适当提高省内其他化肥企业尿素出厂价格,中准价由1400元/吨上调为1500元/吨,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下浮不限。 
  (三)提高批发、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尿素批发环节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零售环节的批零差率不得超过4%,同一城市禁止两道批发。 
  (四)取消尿素全省统一零售最高限价的管理方式。零售价格的管理由各市(州、地)物价局根据当地实际提出具体的管理方式,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既可按下列公式测算制定,也可在市(州、地)、县范围内实行零售最高限价的管理方式。计算公式为:批发价格=出厂价格×(1+进销差率)+运杂费,零售价格=批发价格×(1+批零差率)+运杂费。 
  (五)省内化肥企业磷酸二铵出厂中准价由1960元/吨,调整为2100元/吨(如中央财政取消生产企业销售磷酸二铵每吨100元的财政补贴,磷酸二铵出厂中准价调整为2200元/吨),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下浮不限;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不得超过4%。 
  (六)对省内化肥企业生产的除尿素和磷酸二铵外的磷肥、复合肥等化肥,由各市(州、地)物价局根据化肥供求、生产等情况,在保本微利的原则下,合理制定本地区化肥价格,进一步落实化肥价格的监管措施。 
  三、加强化肥进出口调控。为控制化肥出口,增加省内供给,决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对今年3、4月份以前已签订并报税务机关备案但未标明化肥出口价格的长期出口合同也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2005年继续实行对尿素、磷酸二铵等主要化肥产品暂停出口退税的政策。 
  四、建立健全化肥淡季储备制度。为解决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保证化肥企业均衡生产,满足用肥旺季农业生产需要,国家拟建立“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的淡季商业储备制度(化肥淡储管理办法和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下达)。各地要发挥供销农资系统销售化肥的主渠道作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化肥淡季储备制度,切实抓好冬储期间化肥货源组织工作。各地农资经营企业要积极做好淡季储备工作,为明年春耕生产做好充足的物资准备。 
  五、鼓励厂家按市场规律积极培育稳定的市场销售网络,发展化肥连锁经营,按照同一品牌、统一供货、同一价格等要求开展连锁经营,减少中间环节,减少流通环节投机哄抬价格的行为,真正做到让利于民,服务于民,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六、加强化肥市场监管力度,维护正常流通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化肥等农资价格巡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明年春耕期间要集中对农资生产企业、经营销售企业(包括进口经营企业)和个人,执行政府规定的化肥等农资出厂、批发、零售价格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等价格干预措施的,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并对典型价格违法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各地要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化肥、掺杂使假等不正当竞争和坑农害农的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化肥市场秩序。 
  七、加强对农资价格政策的宣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坚决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一系列农资价格政策,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向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者、经营者特别是广大农户进行宣传,使各方面家喻户晓,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促进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厅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供销合作社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