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国家计委关于查处跨学期、跨年度收取学杂费法律依据有关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查处跨学期、跨年度收取学杂费法律依据的请示》(津价检字[1996]第26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在对中专、职校和中小学跨学期、跨年度收取学杂费的问题进行定性和处罚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十三)项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1988]价涉字278号)第七条第(七)项定性,并依据原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1988]价检字218号)第 条第三款第(九)项给予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