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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141号)精神,为保障我省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湖南省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湖南省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预案(试行) 
 
  为了保障我省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定义 
  职业暴露是指在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及执行相关工作的过程中,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非胃肠道粘膜,或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它锐器刺破皮肤,从而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二、适用范围 
  卫生、公安、司法等系统有关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事艾滋病病毒检测的实验室人员,负责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医疗护理的医务人员,负责抓捕和监管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嫌疑犯、犯人、吸毒人员以及性罪错人员的公安、监狱、劳教等系统的工作人员。 
  三、危险性评估 
  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对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 
  (一)暴露级别 
  根据暴露源(含有艾滋病病毒的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的接触方式的不同,将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级别分为三级。 
  1、一级暴露: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 
  2、二级暴露: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或者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擦伤或者针刺伤。 
  3、三级暴露: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且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者割伤物有明显可见的血液。 
  (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 
  1、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无临床症状、CD4计数正常者,为轻度类型。 
  2、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且滴度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临床症状、CD4计数低者,为重度类型。 
  3、不能确定暴露源是否为艾滋病病毒阳性者,为暴露源不明型。 
  五、暴露后的应急处理 
  (一)紧急局部处理措施 
  1、用肥皂和水清洗沾污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用肥皂水或清水冲洗。 
  3、受伤部位的消毒:伤口用消毒液(如70%酒精,0.2-0.5%过氧乙酸,0.5%碘伏等)浸泡或涂抹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用生理盐水或清水冲洗干净。 
  (二)预防性用药 
  1、用药时间 
  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超过24小时的,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2、用药原则 
  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可以不使用预防性用药;发生一级暴露但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二级暴露但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三级暴露且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或重度时,使用强化用药程序。 
  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不明时,可以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3、用药方案 
  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 
  (1)基本用药程序:两种逆转录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服用28天。如双汰芝(AZT与3TC联合制剂)300mg/次,每日2次,用药时间为连续服用28天。或参考抗病毒治疗指导方案。 
  (2)强化用药程序:强化用药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如佳息患或利托那韦。均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服用28天。 
  六、应急后处理 
  1、事故登记 
  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建立事故登记制度,对事故情况按要求填写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附件1),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损伤的具体部位、程度;接触物种类(培养液、血液或其他体液)和艾滋病病毒载量水平;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包括赴现场专家或领导活动);是否采用暴露后预防药物,并详细记录用药情况、首次用药时间、药物毒副作用情况(包括肝肾功能化验结果)、用药的依从性状况。 
  2、事故报告 
  小型事故(存在任何一种小的损伤或一级暴露)可在紧急处理后立即将事故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 
  重大事故(存在严重损伤或二级及以上暴露)在紧急处理的同时要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主管领导要立即派专家到现场对处理进行具体指导,并立即向所在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储备点)报告,力争在暴露后最短时间内(24小时以内)开始预防用药。 
  自2005年开始,每年1月5日和7月5日前,各事故处理单位要将上半年和下半年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汇总后报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本省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分别汇总(附件2),报送省卫生厅,抄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 
  3、监测 
  重大事故中的暴露者要立即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该血清留样备用。 
  暴露人员在暴露后的一年内要定期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即分别在暴露后6周、12周、6个月、12个月检测。 
  4、保密 
  无论重大事故或小型事故,单位和个人对事故涉及的职业暴露者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均应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七、组织管理 
  1、省卫生厅组建省级职业暴露应急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具体名单见附件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相应组建各地职业暴露应急领导小组和专家组,负责职业暴露危险性的评估和应急处理的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处理艾滋病病毒暴露后的预防用药。 
  2、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暴露者和被暴露者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确认工作;负责向市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储备点及时提供预防药品,以及服药前后咨询及指导。 
  3、各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暴露者和被暴露者的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流行病学调查、日常检测工作;负责设立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储备点,保证药物的及时供应。 
  4、各级医疗机构负责暴露者和被暴露者就诊时的伤口消毒处理,进行初步的危险性评估。同时在1小时内分别向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5、职业暴露防护用药纳入全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免费用药计划,药品由政府免费提供。省级常规储备3-5次应急处理事故用药,市级常规储备1-2次应急处理事故用药。职业暴露防护用药不得擅自用于非职业性原因暴露的事件。 
  附件: 
  1、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略) 
  2、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职业暴露事故汇总表(略) 
  3、湖南省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名单(略)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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