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矿产局:
你省茂名市茂南区矿产资源管理局关于《对〈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所称的“县级人民政府”含义等有关问题请求给予解释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县级人民政府”《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
七 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八条中的“县级人民政府”并非仅指县人民政府,它包括与县人民政府同级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县级区人民政府和县级旗人民政府等。
二、关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八条第三款中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是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在立法中采用的规范用语。
三、关于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机构设置
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厅(局)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机构设置意见。至于市辖区是否设置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机构,应从该行政区范围内资源丰度、开发情况来考虑,同时应贯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改革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