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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作进一步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安徽省地质矿产局:
你局地法(1994)253号《关于要求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
四十四
条作进一步解释的请示》收悉。根据《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
四十五
条规定,部认定你局对《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
四十四
条中的“地下水资源”仅指该细则附件所列的“地下水”这一矿种而言,不包括地下热水(为地热资源的一种)、矿泉水的理解是完全正确的。
《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及《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均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这两部法规在其附件和附录中均很明确地将地热(含地下热水)、矿泉水列为并列矿种,与地下水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因此《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
四十四
条中的“地下水资源”仅指上述两部行政法规附件和附录中所列的“地下水”,不包括地下热水、矿泉水。故开采地下热水、矿泉水只适用《
矿产资源法
》及其配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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