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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泉州港口岸深沪港区对外开放批复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 
  现将《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泉州港口岸深沪港区对外开放的批复》(国函[2003]118号)转发给你们。请你市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有关规定,协同省口岸与海防办及口岸查验单位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尽快组织实施,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泉州港口岸深沪港区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3]11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泉州港口岸深沪港区扩大开放的请示》(闽政文[2002]30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泉州港口岸深沪港区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开放范围为:东经118°41'54''.5、北纬24°39'57''.5,东经118°41'13''、北纬24°38'09''两点连线以西的深沪湾内水域。有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等具体事宜,由你省与当地军事部门商定。 
  二、深沪港区开放后,检查检验工作由泉州港口岸现有机构承担。同意海关增加编制12名,检验检疫机构增加编制10名,均在系统编制内调剂解决;边检增加编制25名。以上新增人员除边检外,主要从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新增人员所需办公用房以及边检营房建设资金,由发展改革委补助87万元,不足部分和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解决;查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 
  四、深沪港区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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