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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有关问题复函

辽宁省地矿厅:
  你省《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地发(1995)18号)收悉。对所提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证采矿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考虑到目前有的“热点”矿山正处于调处和办理补登记阶段,为避免造成这类矿山企业的生产中断,可暂不视为非法采矿,应对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这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规定。

  二、对采、选、冶一体化的采矿权人如何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地矿部已做出明确规定(地函(1995)130号)请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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