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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应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赞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二十六人以内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司机、厨师)赴赞比亚共和国工作。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赞比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卡布韦总医院和卢安夏汤姆森医院。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赞方上述医院提供。针灸用具由中方无偿提供。 
  1.赞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在两年工作期间赴离赞比亚的国际旅费和每人每月七百克瓦查的生活费,其中百分之三十三又三分之一以外汇支付,并免费提供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 
  2.中国医疗队在赞工作期间有关购置交通工具、油料、办公用品、卧具、水电、医疗及赞境内出差等项费用均由中国医疗队自理。 
  3.中国医疗队的生活费由赞方从中国医疗队抵赞之日起每半年一次拨付给中国驻赞比亚大使馆经参处,其外汇部分将通过赞比亚信贷商业银行按月汇往中国。 
  4.如生活费指数变动超过目前指数的百分之十五时,中、赞双方将进行协商,相应调整生活费,并换文确认。 
  中国医疗队在赞工作期间,赞方免除他们的直接税款。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受中方和赞方法定的假日。医疗队人员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受一个月的带薪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累计到下年度补休。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遵守赞比亚的法律,尊重其风俗习惯。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即从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起至一九八六年五月九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赞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在卢萨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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