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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青岛第二制药厂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青岛第二制药厂头孢拉定等三种药品单独定价的请示》(鲁价工字[1998]29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青岛第二制药厂(已通过原国家医药管理局GMP达标验收)生产的头孢哌酮钠、头孢拉定、头孢唑啉钠等3种药品的价格暂按我委《关于审定公布达到GMP标准的华北制药集团北元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生产的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8]528号)规定执行,即:
  (一)头孢哌酮钠冻干粉针,规格为每支1克,含税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分别为每支21.10元、25.32元和29.10元。
  (二)头孢拉定(精氨酸)粉针,规格为每支0.5克,含税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分别为每支7.14元、8.57元和9.90元。
  (三)头孢唑啉钠粉针,规格为每支0.5克,含税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分别为每支4.84元、5.81元和6.80元。

  二、上述价格自1999年2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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