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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外经贸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你们《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1998)外经贸资发第9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

  二、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的不征不退政策(即: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从国内采购原材料照征国内税收,最后一道出口环节免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也不退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

  三、对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仍执行现行的出口退税办法。

  四、具体由你们对外发布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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