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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保证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关于“养老金低于养老金最低保证数的,可按最低保证数发给。最低保证数为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的规定,为切实保障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各类企业的退休人员养老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0%的,一律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90%(养老金最低保证数)执行。今后最低工资标准再作调整时,各地可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次月起,自行将养老金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90%的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到位。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不执行养老金最低保证数的规定。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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