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关于“养老金低于养老金最低保证数的,可按最低保证数发给。最低保证数为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的规定,为切实保障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各类企业的退休人员养老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0%的,一律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90%(养老金最低保证数)执行。今后最低工资标准再作调整时,各地可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次月起,自行将养老金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90%的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到位。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不执行养老金最低保证数的规定。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