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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庆市环保局“关于执行加倍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加倍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重环发[1996]388号)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规定精神,对1979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形成生产能力,且又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均应按规定加倍征收排污费。
  请按此执行。

 
国家环保局监督管理司
199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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