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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铁道部:
  你部《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铁财函[2000]25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旅行社或社会团体包租、包乘的非定期定时开行的旅客列车,及高级软卧包房、特等软座、包租公务车等新型高档客运服务,试行市场调节价。

  二、同意在对现行铁路旅客票价进行重新核对和整理归并的基础上,编制新的《铁路旅客票价表》,作为票价浮动的基准。为便于社会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浮动票价的监督,新的《铁路旅客票价表》报我委审核后,由你部下发。

  三、原则同意你部意见,即:对部分客运繁忙线路列车票价实行常年上浮;对部分与高速公路平行、竞争激烈及其他客流较少线路列车票价实行常年下浮;对春运、暑运和“五一”、“十一”等主要节日期间部分客运繁忙线路列车票价实行上浮;对部分周末客流明显增加列车票价实行上浮;对部分城际列车票价实行分时段浮动;对部分与其他运输方式竞争激烈、客流季节性变化较大线路列车票价实行阶段性下浮;允许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市场营销需要,对特殊运行时间列车和团体购票旅客、提前购票旅客、购往返票旅客、途中补购卧铺票旅客票价实行下浮。
  上述浮动票价,按以下原则具体操作:
  (一)同一车次同时适用两种以上浮动条件时,不得重复计算浮动幅度。
  (二)旅行速度每小时100公里以下列车票价上浮最高不超过30%,旅行速度每小时100公里以上快速列车票价上浮最高不超过40%,其中硬座票价最高不超过15%;票价下浮最低不得低于成本。
  (三)春运票价上浮,全列空调列车最高不超过20%,其他列车最高不超过30%。
  (四)特殊运行时间列车和团体购票旅客、提前购票旅客、购往返票旅客、途中补卧铺票旅客票价下浮的种类、实施条件和下浮幅度等,由你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我委备案。

  四、跨局运行列车实行票价浮动,由你部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并将浮动范围等报我委备案;其中实行票价常年上浮,应报我委批准后施行。铁路局管内发到列车实行票价浮动,由铁路局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按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并报我委和你部备案。

  五、合资、地方铁路实行票价浮动,由合资、地方铁路企业按上述规定自行确定,并报我委、你部及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合资、地方铁路与国铁办理直通运输的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浮动,由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可实行分段计费或由你部与相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协调。

  六、铁路运输企业实行票价浮动,必须提前在新闻媒体和铁路营业场所、车票销售点向社会公布。其中,实行票价常年上浮,春运、暑运、节日票价上浮,及常年实行分时段浮动票价,应提前15天公布;实行其他阶段性浮动票价,应提前7天公布。同时,将有关执行文件报我委及相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七、以上浮动票价,自新的《列车旅客票价表》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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