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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对申请从事长期性文化经营项目的”修改为“从事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经营许可的长期性文化经营项目”。 
  删除第二款。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经营许可的临时性文化经营活动,须先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批准决定抄送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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