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4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04〕28号)批准我市征用集体土地39.8524公顷。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04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征用土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
黄山路西、金水东路南。
三、被征用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金水区祭城镇:金庄村39.8524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04年11月15日至2004年11月26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