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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江苏省定价目录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审定江苏省定价目录的请示》(苏价综[2002]113号,以下简称《目录》)收悉。经审定,现函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局所报《目录》,关于省以下地方政府定价权限等问题,请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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