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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的精神,以及市委七届六次全会提出的“中心城区体现繁荣繁华,郊区体现实力水平”的要求,本市将实施以新城和中心镇为重点的城镇化战略,加快郊区城市化步伐。为此,制订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如下: 
  “十五”期间,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将要实施重点突破、有序推进的城镇发展方针,努力构筑特大型国际经济中心城市的城镇体系。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本市重点发展“一城九镇”,即:松江新城,以及朱家角、安亭、高桥、浦江等九个中心镇。试点工作要立足21世纪,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实现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效率管理,建设各具特色的新型城镇。 
  到2005年,“一城九镇”开发建设要初具雏形,人口与城镇规模基本合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基本完善,特色经济与特色风貌基本形成,初步建成若干个规划科学、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环境良好,并与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国内一流的现代化城镇。 
  一、加强对试点城镇规划的指导和管理 
  1、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一城九镇”的总体规划和特色风貌设计。按照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完成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明确试点城镇镇域范围和镇区区位以及明确城镇功能定位的基础上,2001年5月份之前修编完成“一城九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城镇总体规划和特色风貌设计,报市政府审批;上半年完成“一城九镇”“十五”经济、社会发展与城镇建设实施计划。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城镇总体规划与实施计划的指导与管理。 
  2、塑造“一城九镇”的特色风貌。综合考虑城镇的功能定位、城郊特点、产业特色、地貌特征、历史文脉等因素,借鉴国外特色风貌城镇建设的经验,引进国内外不同城市和地区的建筑风格,重点在城镇新建城区,因地制宜地塑造“一城九镇”的特色风貌。同时,注重保护和弘扬传统历史文化。鼓励“一城九镇”通过组织国内外优秀设计力量,开展特色风貌规划设计招投标,引入国际的先进设计理念,提高城镇规划的起点与水准。对招标引入国外一流设计力量参与“一城九镇”特色风貌设计的区县,由市政府酌情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二、完善试点城镇的用地制度 
  1、确保试点城镇的用地指标。在保证全市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工程占用耕地需要的基础上,对“一城九镇”建设用地指标实行计划单列,并实施批次供地。占用耕地平衡办法,参照重大市政工程标准实行“占二补一”,不足部分市和区县各补充50%。对耕地按年度占补平衡仍有困难的试点城镇,允许延时平衡。 
  2、率先试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在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鼓励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为合作条件,参与试点城镇基础设施开发。同时,制订农用地转用、征地补偿、征地农民安置等相关办法。对具有升值潜力的土地实行储备制度,增值后通过招标等方式予以出让,使土地的级差价值显化,其增值部分用于安置农民和试点城镇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等。 
  3、鼓励农民进城镇购房建房。在农民原宅基地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实施复垦的前提下,对农民进入城镇建房购房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并减免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金,降低农民进城镇建房购房成本。严格控制零星分散的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清理土地流转中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土地流转成本。启动进入城镇农民的购房商业贷款。鼓励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归还其自留地和承包地的使用权,该自留地和承包地由集体组织调整给他人使用,并对归还者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三、加快试点城镇工业的集中和特色经济的培育 
  1、以工业化带动城镇化,以城镇化推动工业化。产业发展是城镇建设的基础。“一城九镇”要根据全市产业布局的要求和各自城镇功能的定位,发展有各自产业支撑的工业重镇、商贸集镇、港口城镇、旅游古镇和卫星卧城等。 
  2、积极培育城镇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根据“一业特强、多业发展”的要求,对经认定的“一区(县)一业”中重点扶持的行业和产品,鼓励到试点城镇的工业小区内发展,将市级税收的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返还给所在区(县)和试点城镇。市中心城连锁商业在“一城九镇”分设网点实现的财政收入专项返还试点城镇的一级财政,以促进建设现代化的商业、服务业设施,发展新型商业业态。 
  3、合理调整“一城九镇”工业园区布局。经市政府审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布局的“一城九镇”规划的工业小区可作为市级工业园区的分区,享受相关政策。鼓励镇域范围内及周边乡镇的工业向“一城九镇”规划的工业小区集中,否则不予批准新的工业用地。对“一城九镇”工业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可由单一经济组织所有改为多个经济组织共有,建立工业用地调剂使用制度。对村级单位和企业在招商引资中引进的项目,凡落户在“一城九镇”工业小区的,其经济指标计算在本村之内。 
  四、鼓励人口向试点城镇集中 
  1、多渠道吸引人口进入试点城镇。制定鼓励本市农民进入试点城镇的导入办法,明确市中心城人口迁入试点城镇的引入政策,提出符合城镇发展需要的外省市人员迁入试点城镇的准入条件。适当放宽“一城九镇”迁户落户的户口指标限制,适当提高市中心城人口落户的条件,形成有利于人口合理流动的机制,保持科学的城镇人口规模与结构。 
  2、对本市农民实行向试点城镇集中的导入政策。户口在本市农村的人员,凡在城镇建成区内购买商品房者,或经批准在镇区内自建房者及其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该城镇。因在城镇务工经商,投资兴办二、三产业,或受聘于城镇企事业单位,或因被征用土地而投靠镇内直系亲属,以及有其它正当理由的,均可迁入镇区并登记为城镇常住 户口,享受城镇居民的待遇。 
  3、对市中心城人口实行向试点城镇疏解的引入政策。试点城镇要以最适宜的生态环境、各具特色的城镇风貌和现代化的居住功能吸引市中心城区人口。有条件的试点城镇开发可与市中心城旧区改造相结合,制定试点城镇新区开发与市中心城旧区改造的“搭桥”政策。财政、土地等部门对参与城镇建设的开发公司在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市政和绿化建设、土地供给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以吸引市中心城居民入住试点城镇。 
  4、对外省市人员实行“投资性移民”(含购房投资)或“智力性移民”的准入政策。对于外省市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科技、教育、管 理等方面的人才和具有本市紧缺技能的人员,经市有关部门核定后,可登记为城镇户口;对带投资、带项目的外省市人员定居试点城镇的投资额起点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开发城镇经济、招商引资的实际需要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属“智力性移民”和“投资性移民”的外省市人员,不规定居住期限,不征收增容费。 
  五、实行有利于吸引人口进入城镇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1、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城九镇”建立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对进入“一城九镇”务工、转为城镇户籍后的农民,发给《劳动手册》,实行与城镇劳动者一样的就业政策,准予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征地农民可在落实安置补偿、解决基本保障的前提下,进入市场就业。 
  2、建立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险之间的转换渠道,实现市中心城、“一城九镇”及农村之间的一体化运作。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到城镇就业,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到乡镇企业或农村就业,实行城乡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换衔接。转入本市城镇户籍的外省市人员,其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市,与本市的城镇社会保险相衔接。 
  3、市级工业园区招聘劳动力时,有条件的地方应优先考虑“一城九镇”的居民,以提高“一城九镇”居民就业率。要创造必要的交通条件,为进入市级工业园区工作的试点城镇居民提供方便。 
  六、提高试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标准与配套水平 
  1、按照“城镇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配置水平要适度超前、生态环境质量要优于市中心城”的原则,加强“一城九镇”的环保、绿化、道路、给排水、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加快城镇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社会福利和就业保障等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 
  2、试点新城的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要按照国际化、信息化、现代化中等规模城市的要求配置。推行分质供水、雨污水分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综合利用,逐步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基本达到无害化处理。污水排放基本达标。发展集中绿地,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新建城区住宅建设容积率控制在0.8以内,以多、低层建筑为主,严格控制高层建筑。新建城区有条件的路段共同沟要一次规划到位,并根据发展需要分步实施。架空线要入地埋没。光缆到小区,进行宽带信息网建设。试点新城要建成寄宿制中学(含高中)、三级医院、综合性体育游乐场所、文化娱乐中心,以及高标准的商务楼、宾馆、大卖场等。 
  3、参照试点新城的建设标准,从区域中心的城镇功能和辐射范围出发,合理配置试点中心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试点中心镇镇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5%以上。新建城区住宅建设容积率控制在0.6以内,以低层建筑为主,适当控制多层建筑,禁止建设高层建筑。试点中心镇要建成有特色的高级中学、二级以上医院、综合性文化娱乐体育中心,以及假日酒店、大型超市等。 
  4、要切实提高试点城镇的交通配套水平。优先考虑“一城九镇”与市中心城之间轨道交通的规划与建设,对沿线的试点中心镇应考虑设置站点。完善试点城镇与市中心城、周边区(县)中心镇相连的高速公路网和干线公路网。将“一城九镇”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列入市重大工程建设计划。 
  七、加大市与区县政府对试点城镇的财政支持力度 
  1、进一步完善试点城镇的财政体制。在“一城九镇”设立镇(城)级金库,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金库,统筹安排政府财力。并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协调区县、乡镇两级财政的分配关系,合理确定试点城镇的财政收支范围。 
  2、市与区(县)两级预算内外财力要向试点城镇倾斜。“十五”期间:经市政府审批的“一城九镇”工业小区内,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的新办或新迁入的生产型企业,上交的税收中属市级收入的新增部分,原则返还试点城镇;市财政在转移支付中设置都市型特色农业专项因素,并按市财力转移净额的5%支持“一城九镇”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市与区县两级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试点城镇。通过市与区县两级政府共同努力,力求确保每年对试点城镇有一定力度的财政支持。在市、区县财政返还给试点城镇的财力以及部分市级转移支付财力的基础上,市、区县、镇联手建立试点城镇开发建设及特色风貌建设的专项资金。 
  3、鼓励金融机构为“一城九镇”的开发建设提供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到“一城九镇”开设分支机构,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试点城镇发展中的作用。引导国有商业银行采取多种形式,为试点城镇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对试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市、区县、镇政府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 
  八、完善城镇发展管理体系和市场化开发运作机制 
  1、建立多层次城镇建设的推进管理体系。建立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市试点城镇发展推进协调小组,实行试点城镇建设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管理。推进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市计委、市政府体改办、市农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房地资源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一城九镇”的相关区县建立相应的推进协调小组及办事机构,发挥各级政府的积极性。 
  2、按照国有资产授权和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建立试点城镇的多元化投资公司,承担城镇开发建设。试点城镇可选择一家或几家由市、区县、镇政府出资设立的城镇投资公司或建设开发公司,并吸纳国内外企业等社会资金参股入股,以投标发包等社会化开发方式,完成突进式开发建设。 
  3、加快“一城九镇”投融资体制的改革与创新。鼓励各类法人和自然人以多种方式,参与试点城镇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经营,鼓励各种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上市公司等参与试点城镇的开发建设。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可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实行有偿使用;可采用股份制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综合开发,滚动发展。 
  九、有序推进试点城镇的协调发展 
  1、“一城九镇”要做到规划一步到位,建设分步实施,确保城镇开发有序进行,一般采取建设新城区、控制老城区,建成新城区、再改造老城区的开发方式。各有关区县要集中人力、物力与财力,优先 保证“一城九镇”的开发建设。 
  2、对“一城九镇”以外城镇的开发建设,要实施适度控制,强化规划管理,按照“一区一貌”的原则,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在区(县)范围内逐渐形成协调的城镇风貌与风情。2001年前,各有关区县要编制完成区县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对未经法定程序审批规划的城镇,要暂缓开发建设进度,尤其要严格控制“城市建设敏感区”和“城市生态敏感区”的开发。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严禁在公路沿线两侧进行无序开发,一经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已经建成的建筑不得改造或扩建,并逐步予以拆除。 
  3、根据郊区乡镇行政区划和生产力布局调整的总体要求,合理设置和科学规划郊区工业园区的布点。原则上,以区划调整后的乡镇为单位,实施一个乡镇、一个工业小区的布局,并纳入区县域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已被撤并乡镇的原工业小区要同步撤并。今后村级不准再设新的工业点,已经落户在村的工业企业在实施技术改造和扩大生产规模时,要逐步做到向市级工业园区和乡镇规划的工业小区集中。凡新上工业项目,都要落户在市级工业园区和经调整后的规划工业小区内,严格禁止分散布点。要通过实行部门负责制,严格规范各级政 府的行政行为,综合运用计划立项、财税、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工商管理、环保控制和法律手段等,停止在规划工业区外新建和扩建工业项目。对擅自批准的工业布点,要严肃处理。 
  十、本文件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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